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六)

問題一: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存在的違法行為,該如何辦?

針對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採取舉報的形式來予以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因此,不論是否為被徵收人或是利害關係人,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舉報的形式來解決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問題二: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該土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是否發生變化?

發生變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因此,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隨著房屋一併被收歸國有。

問題三: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服的,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不論被徵收人還是房屋徵收部門,對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的,可以通過要求解釋說明、申請複核評估、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別徵收房屋價值評估不滿的,可以根據以下幾項步驟予以解決:

1】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您首先可以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疑問,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會向您作出解釋和說明。

【2】在解釋不滿意的情況下,當然您也可以不要求其解釋,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需要注意的是此複核評估申請必須為書面形式,並且在申請中應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3】在複核申請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能會改變原評估結果,並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當然也可能不改變評估結果。您若對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仍存在異議,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後要麼維持評估報告,要麼會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不論什麼結果,如果您對此結果還有異議,您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確實存在專家鑒定中有程序、規範操作等違法問題的現象,那麼其會在決定或者判決中撤銷以專家鑒定為依據的徵收補償決定,或者確認以專家鑒定為依據的徵收補償決定違法,並採取救濟措施。從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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