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二十一)

問題一:我向政府申請我家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可是他們答覆我說申請信息名稱不確定,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具體名稱是什麼?

目前為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具體化內容全國尚未統一,各個地區的內容均有不同,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土地使用證2、土地出讓協議3、政府批准用地批文4、建設用地批准書。以北京為例,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三種情況:(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准書;(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3)在原使用土地範圍內實施拆遷的,提交土地使用證。

問題二:我的小房,被我市的城管大隊給強行拆除了,我認為這個行為非常不合理,我去法院告,法院說被告主體不對不受理,法院的做法對么?

你應該核實一下該城管大隊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及其行政職能包括什麼?該城管大隊是否是其他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所以,如果城管大隊是被其他行政機關授權的,你應該以授權給城管大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問題三:政府給我的房屋下了一個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寫著限期十五日搬遷,否則將對我的房屋進行強拆,如果十五日後我不搬,他們可以強拆我的房子么?

不可以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如果你對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是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只有在你享有的相關權利期限到期後,徵收人才可以向法院對你的房屋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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