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九)

問題一:房屋正在面臨拆遷,但是政府給的補償條件非常不合理,我可以不同意么?

是可以的,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另根據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也就說對於徵收房屋的補償是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的,如果徵收人給出的房屋評估結果完全低於市場價格,被徵收人是完全可以不同意,並且依法重新選定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鑒定評估。

問題二:房屋徵收決定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什麼區別,如果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不認可怎麼辦?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徵收決定之後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徵收補償決定是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徵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問題三:我的酒店所在地將要進行拆遷,酒店的房子是我租的,我是被徵收人么?我有權要求賠償么?

你不屬於該房屋的被徵收人,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很明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才是該房屋的被徵收人。但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你有權要求對於拆遷給你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要求房屋徵收部門進行相應的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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