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二十三)

問題一:法院給我的房屋下了強拆的裁定,可是我覺得這個裁定有錯誤,我該怎麼辦?

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申請,由上一級法院對該裁定進行監督和審查。但是,在你提起執行異議申請期間,准予執行裁定是不中止執行的。

問題二:政府要拆我的房子,這個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是按哪個時間的價格來補償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於補償價格具體按哪個時間點相關法律都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該《條例》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政府給你補償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當時與你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問題三:在拆遷過程中,對於拆遷行政主體和拆遷人的違法和違約行為,被拆遷人都有哪些救濟和維權手段?

1、對於房屋拆遷裁決不服,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者申請複議。

2、不服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於拆遷人不依法拆遷的,可以請求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拆遷人給予行政處罰。

4、拆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拆遷協議的,有權就有關事宜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下,有權訴諸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這個我們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最後一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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