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

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是指(1)市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轄市以外的設區的市、直轄市所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等。(2)縣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轄區所轄區除外)、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誰實施?

由房屋徵收部門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是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於房屋徵收部門的設置,一般存在兩種形式:(1)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房屋徵收部門;(2)在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中,確定一個部門為房屋徵收部門。各地方可依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具體選擇、設立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是否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可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的事項一般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製徵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徵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徵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徵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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