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七)

問題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哪些部門有權成為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就是說新條例實施後,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對其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徵收和補償工作。

問題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房屋的徵收和補償工作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在新條例實施後,房屋徵收部門仍然可以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房屋的徵收和補償工作,但重要的是被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且對於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徵收工作中的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即相應的人民政府來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

問題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拆遷方是否還需要向被拆遷人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成為房屋徵收主體(即徵收人)。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也就是在新條例實施後,市、縣級人民政府在需要徵收房屋時,需要向被徵收人公示房屋徵收決定,而不是舊條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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