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提出的「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新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1月9日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垦造水田建设行为,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自负责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垦造水田任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由省属国有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明确的垦造水田建设单位。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选择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且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立项

第四条 选址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农业、水利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以下简称《水田建设标准》)、《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可研编制要点》)等文件要求,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显示地类为非水田,但国家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水田的或2014年以来遥感影像显示为水田或实地踏勘为水田的地块,均不能作为垦造水田地块。

第五条 选址条件:

  • (一)符合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拟选地块已纳入全省垦造水田后备资源库;
  • (二)拟选地块原则上连片度不低于50亩、坡度小于15度,满足水稻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
  • (三)地类为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按耕地管理的可调整地类,以及省定2277个贫困村范围内的非耕地中的园地和坑塘水面;
  • (四)水源有保障,且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水田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 (五)经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下同)同意;
  •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 (七)涉及滩涂地的,应按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禁止选址区域: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
  • (二)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 (三)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 (四)灌溉水源无法保障,不适宜种植水稻区域;
  • (五)《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垦造的区域。

第七条 项目选址后,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作业单位,按照《可研编制要点》和《水田建设标准》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权属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水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土壤质地、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证率、排涝能力、地下水位、防渗保水能力属于项目的关键建设目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充分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垦造意愿,造册登记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著物等,编制补偿补贴等相关方案,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后,应会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 立项备案资料:

  •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 (四)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图(涉及耕地的提供);
  • (五)项目区初步规划图;
  • (六)工程设计初步图册;
  • (七)土地权属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 (八)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方案;
  •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垦造水田建设相关规定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测绘,并拍摄项目范围的航空影像或视频(地面解析度不低于0.1米)。其中,测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垦造水田信息报备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充分采集项目区地表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和现场照片(带坐标、有参照物)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资料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由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规定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建设过程中,在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方案》要求,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垦造水田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政府签订补偿补贴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土地权属人。

  •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著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制定。县级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垦造水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
  • (二)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确定。
  • (三)项目竣工后,连续三年种植水稻或水生农作物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 (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三年激励补贴,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现场施工管理正规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施工管理,以及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技术性设计变更。项目区范围发生变化、减少新增水田或耕地面积和降低耕地质量等别所造成的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其余变更属技术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各自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技术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集中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

项目实施要有偿聘请项目涉及村庄农民代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员。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垦造水田,并获得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1013)等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做好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同时,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能够反映实际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照片,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管和影像拍摄与报备。各项工程施工前、中、后的影像和相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报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用于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须抽样检测并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防止受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进入项目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验收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由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部门各自组织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验收申报资料和《水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初步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确认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确认申请后,会同级农业部门联合相关专家(3名以上单数)成立验收确认组,依据项目验收确认申报资料、工程复核结果、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资金审计结果和《水田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实地验收确认。

  •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验收确认前,应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含土壤化验)和资金审计,相关结果作为验收确认的要件资料之一,委托费用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其中,工程复核委托市级土地整治机构或由其组织相关技术单位,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核查(含试运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出具工程复核报告或审核复核结果。内业审核包括核查验收资料的图、文、表、影像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外业核查包括现场查看项目区实地与竣工图是否一致,全面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核实关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试运行情况。
  •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中的土壤取样(混合样)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派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和负责送检,并拍摄记录土壤取样点的选点、取样过程,对取样、送检过程负责。土壤样品应由市级及以上土壤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验收组验收确认时对土壤相关指标如有异议,可再次进行土壤取样和送检。
  • (二)验收确认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联合出具项目验收确认函,并由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拍摄该项目范围的航空影像或视频(地面解析度不低于0.1米)。验收确认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确认。
  • (三)验收确认函应明确的主要指标: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水田面积、建设前后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

第十八条 验收资料:

(一)初步验收申报资料

  • 1. 初步验收申请;
  • 2.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3. 工程监理报告;
  • 4. 实施前后的土壤化验相关结果;
  • 5. 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报告;
  • 6. 审计报告;
  • 7. 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涉及变化的图斑要进行模拟变更)、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
  • 8. 项目竣工图;
  • 9. 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二)验收确认申报资料

  • 1. 验收确认申请;
  • 2. 初步验收申报资料;
  • 3. 初步验收报告;
  • 4. 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核意见;
  • 5. 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三)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影像、视频和相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章 后期管护和信息报备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给镇级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使用管护。镇级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并保证三年内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以及拍摄存档种植情况和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监管系统中报备。镇级政府的种植管护经费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鼓励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确保垦造的水田符合现代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

第二十条 垦造水田项目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报备及上图入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项目验收确认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地类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确认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后,形成垦造水田指标。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垦造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按5:1:4比例分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垦造水田指标全部归当地政府所有。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台账,对行政区域内垦造水田指标的获得、转让、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垦造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垦造水田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范围包括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具体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方案》确定的补偿补贴费用均纳入拆迁补偿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送审条件的符合性、资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完成。

第二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从省级指标交易所得中支付垦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资利润和管理监测等费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成本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可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加强垦造水田项目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省属国有企业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各自负责的垦造水田项目,要加强成本控制和资金内部审计,以及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规范项目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垦造水田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项目建设标准的,应责成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验收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单数)。土地整治专家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立,专家库成员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国土、测绘、农业、环境、土壤、水利、造价等领域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将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开垦为水浇地或旱地和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的,以及为兑现承诺而安排实施耕地质量等别提升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垦造为水浇地或旱地的,垦造前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之前已实施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此办法执行。

来源:广东省国土厅 | 编辑:王艳阳、林冬娜

原文链接:【国地资讯】公众号(ID:guodizixun)【政策】《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发布!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