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財政、農業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家提出的「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耕地佔補平衡新要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墾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7〕272號),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廳

2018年1月9日

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工作,規範墾造水田建設行為,根據《廣東省墾造水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省屬國有企業、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各自負責實施《方案》所明確的墾造水田任務。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由省屬國有企業、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明確的墾造水田建設單位。

第三條 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建設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我省相關招投標、政府採購的規定,選擇確定項目各階段的作業單位,且不得再將項目工程轉包、分包。

第二章 項目選址和立項

第四條 選址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級農業、水利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按照《廣東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標準(試行)》(粵農〔2016〕180號,以下簡稱《水田建設標準》)、《廣東省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要點(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2016〕127號,以下簡稱《可研編製要點》)等文件要求,依據最新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開展實地踏勘選址,確定墾造地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顯示地類為非水田,但國家公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水田的或2014年以來遙感影像顯示為水田或實地踏勘為水田的地塊,均不能作為墾造水田地塊。

第五條 選址條件:

  • (一)符合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擬選地塊已納入全省墾造水田後備資源庫;
  • (二)擬選地塊原則上連片度不低於50畝、坡度小於15度,滿足水稻種植或水、旱輪作條件;
  • (三)地類為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和農用地中的旱地、水澆地、按耕地管理的可調整地類,以及省定2277個貧困村範圍內的非耕地中的園地和坑塘水面;
  • (四)水源有保障,且通過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滿足項目建成後的水田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機耕路通達項目點,可滿足工程施工、生產運輸需要;
  • (五)經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權屬人(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經營權人和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下同)同意;
  • (六)項目區土地權屬無爭議;
  • (七)涉及灘塗地的,應按照《廣東省河口灘塗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禁止選址區域:

  •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塊;
  • (二)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易發區等生態脆弱區域;
  • (三)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域;
  • (四)灌溉水源無法保障,不適宜種植水稻區域;
  • (五)《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的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墾造的區域。

第七條 項目選址後,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組織作業單位,按照《可研編製要點》和《水田建設標準》的要求,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和依據權屬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水田面積、新增耕地面積、耕地質量等別、有效土層厚度、耕作層厚度、土壤有機質含量、土壤pH值、土壤質地、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證率、排澇能力、地下水位、防滲保水能力屬於項目的關鍵建設目標。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時,應充分調查已選地塊土地權屬人的墾造意願,造冊登記地塊的土地權屬、青苗、地上附著物等,編製補償補貼等相關方案,並做好土地權屬調整相關工作。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農業、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立項申請後,應會同級農業、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並在評審通過後批複立項。經審批的項目立項資料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九條 立項備案資料:

  •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二)項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圖);
  • (四)項目區耕地質量等別圖(涉及耕地的提供);
  • (五)項目區初步規劃圖;
  • (六)工程設計初步圖冊;
  • (七)土地權屬人同意實施項目的證明;
  • (八)青苗等補償、激勵補貼方案;
  • (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 (十)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第三章 項目勘測和設計預算

第十條 項目立項後,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墾造水田建設相關規定組織測繪單位對項目區進行比例尺不小於1:1000的地形圖測繪,並拍攝項目範圍的航空影像或視頻(地面解析度不低於0.1米)。其中,測繪成果必須符合相關測繪標準規範的要求和墾造水田信息報備規定。

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充分採集項目區地表水源情況、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設施條件、道路通達狀況、有效土層厚度、土壤剖面構型、表土狀況、周邊土地利用狀況和現場照片(帶坐標、有參照物)等信息,並按照相關規定規範採集土壤樣品送土壤化驗專業機構,進行土壤檢測和出具土壤化驗報告。

第十一條 在項目立項資料和實測地形圖基礎上,由規劃設計編製單位參照《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設計編製規程(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2012〕187號)規定編製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並嚴格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編製項目投資預算。建設過程中,在支出範圍內的必要支出,定額標準沒有規定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可參照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準計價,不另外增加工程總投資。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和依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省屬國有企業組織實施的項目,由其自行負責按相關規定規範組織規劃設計方案審核和預算初審,並行文報送省財政廳進行項目預算審批;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級農業、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規劃設計與預算進行評審,並在評審通過後報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出具審核意見後,批複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經審批的規劃設計與預算資料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方案》要求,項目實施涉及的青苗補償費、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種植水稻收益降低補償費和土地承包權人激勵補貼等費用列入墾造水田項目成本,由建設單位與項目地塊涉及的土地權屬人或鎮級政府簽訂補償補貼協議,通過開設項目地塊涉及土地權屬人補償卡(銀行賬戶卡),直接發放給土地權屬人。

  • (一)項目實施涉及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的補償標準,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制定。縣級政府應參照本地區徵地補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墾造水田的青苗等補償方案。
  • (二)建設施工期間造成土地經營權人無法種植的補償標準,參照項目立項當年或項目周邊同期同類地塊的租地價格,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土地經營權人協商確定。
  • (三)項目竣工後,連續三年種植水稻或水生農作物造成土地經營權人相對經濟收益降低的補償標準,由縣級政府參照項目立項當年或項目周邊同期同類地塊的租地價格確定,並在土地經營權人每年至少種植一造水稻或水生農作物後,分年度發放給土地經營權人。
  • (四)對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承包權人實行三年激勵補貼,按每畝每年500元的標準分年度直接補貼給土地承包權人。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十三條 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按照現場施工管理正規化、標準化、制度化的要求,全面加強項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質量、進度、成本、合同等施工管理,以及嚴格按照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並做好施工日誌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並由規劃設計單位編製設計變更方案。項目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技術性設計變更。項目區範圍發生變化、減少新增水田或耕地面積和降低耕地質量等別所造成的變更屬重大設計變更,其餘變更屬技術性變更。重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各自上報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通過後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技術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集中論證,取得一致意見並辦理變更相關手續後實施。

項目實施要有償聘請項目涉及村莊農民代表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員。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投工投勞等多種方式參與墾造水田,並獲得經濟收益。

第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監理單位嚴格執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監理規範》(TD/T 1042-1013)等工程監理相關規範,選派監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對項目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質量監控,做好項目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及時編寫監理日誌、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報告等。同時,定位拍攝和定期上傳能夠反映實際工程量、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方面的照片,特別是要加強對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管和影像拍攝與報備。各項工程施工前、中、後的影像和相片資料要及時上報「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報備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用於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須抽樣檢測並達到國家或相關行業標準,防止受污染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土壤進入項目區。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分初步驗收和驗收確認兩個階段,具體參照《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規程》(TD/T 1013-2013)、《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驗收規程(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2012〕190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初步驗收由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級農業部門各自組織建設單位,依據項目初步驗收申報資料和《水田建設標準》,規範開展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初步驗收報告;初步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督促項目施工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初步驗收。

第十七條 驗收確認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牽頭組織。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驗收確認申請後,會同級農業部門聯合相關專家(3名以上單數)成立驗收確認組,依據項目驗收確認申報資料、工程複核結果、耕地質量等級評定結果、資金審計結果和《水田建設標準》要求進行實地驗收確認。

  • (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驗收確認前,應及時委託第三方進行項目工程複核、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含土壤化驗)和資金審計,相關結果作為驗收確認的要件資料之一,委託費用從項目投資預算中列支。其中,工程複核委託市級土地整治機構或由其組織相關技術單位,採取內業審核和外業覈查(含試運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由市級土地整治機構出具工程複核報告或審核複核結果。內業審核包括覈查驗收資料的圖、文、表、影像資料的齊全性、規範性和一致性;外業覈查包括現場查看項目區實地與竣工圖是否一致,全面覈查工程數量和質量,核實關鍵建設目標完成情況以及工程試運行情況。
  • 耕地質量等級評定中的土壤取樣(混合樣)由市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分別派一名監督員進行監督和負責送檢,並拍攝記錄土壤取樣點的選點、取樣過程,對取樣、送檢過程負責。土壤樣品應由市級及以上土壤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和出具土壤化驗報告。驗收組驗收確認時對土壤相關指標如有異議,可再次進行土壤取樣和送檢。
  • (二)驗收確認合格的,由市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聯合出具項目驗收確認函,並由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拍攝該項目範圍的航空影像或視頻(地面解析度不低於0.1米)。驗收確認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確認。
  • (三)驗收確認函應明確的主要指標: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新增水田面積、建設前後項目區耕地質量等別。

第十八條 驗收資料:

(一)初步驗收申報資料

  • 1. 初步驗收申請;
  • 2. 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 3. 工程監理報告;
  • 4. 實施前後的土壤化驗相關結果;
  • 5. 工程結算書和財務決算報告;
  • 6. 審計報告;
  • 7. 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表、項目實施后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表(涉及變化的圖斑要進行模擬變更)、土地利用結構情況變化表;
  • 8. 項目竣工圖;
  • 9. 所有材料的電子文件。

(二)驗收確認申報資料

  • 1. 驗收確認申請;
  • 2. 初步驗收申報資料;
  • 3. 初步驗收報告;
  • 4. 財政部門出具的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審核意見;
  • 5. 所有材料的電子文件。

(三)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收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圖件、影像、視頻和相片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五章 後期管護和信息報備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確認後,由建設單位將項目基礎設施移交給鎮級政府和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使用管護。鎮級政府、村集體組織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承擔管護責任,並保證三年內每年至少種植一造水稻或水生農作物,以及拍攝存檔種植情況和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監管系統中報備。鎮級政府的種植管護經費標準由縣級政府確定。鼓勵引入現代農業企業、種植大戶實行規模化種植,確保墾造的水田符合現代農業需要和持續穩定利用。

第二十條 墾造水田項目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要求進行信息報備及上圖入庫。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確認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項目驗收確認資料,按規定程序進行地類變更。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確認且按規定完成備案後,形成墾造水田指標。其中,省屬國有企業組織實施的項目,墾造水田指標由省、市、縣三級按5:1:4比例分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墾造水田指標全部歸當地政府所有。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臺賬,對行政區域內墾造水田指標的獲得、轉讓、使用進行登記管理。墾造水田指標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六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墾造水田項目建設,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範圍包括實施項目所必須的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拆遷補償費。具體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有關規定執行。另外,《方案》確定的補償補貼費用均納入拆遷補償費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組織實施的項目,其項目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由項目所在地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真實性和合規性、送審條件的符合性、資料完整性等進行初審後,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完成。

第二十六條 省屬國有企業組織實施的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從省級指標交易所得中支付墾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資利潤和管理監測等費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成本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支付,可參照《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和審核規程(暫行)》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農業部門以及省屬國有企業的職責分工,加強墾造水田項目監督檢查和資金使用管理與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省屬國有企業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各自負責的墾造水田項目,要加強成本控制和資金內部審計,以及督促建設單位嚴格規範項目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管理等;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加強墾造水田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項目資金。發現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擅自降低項目建設標準的,應責成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驗收時,應從市級以上土地整治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不少於3名(單數)。土地整治專家庫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專家庫成員由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國土、測繪、農業、環境、土壤、水利、造價等領域技術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 將未利用地、建設用地開墾為水澆地或旱地和將旱地改造為水澆地的,以及為兌現承諾而安排實施耕地質量等別提升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墾造為水澆地或旱地的,墾造前需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在本辦法之前已實施未驗收確認的項目,其後續程序均須按此辦法執行。

來源:廣東省國土廳 | 編輯:王艷陽、林冬娜

原文鏈接:【國地資訊】公眾號(ID:guodizixun)【政策】《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全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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