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基座。(图/翻摄)

▲涂男主张路灯基座(蓝色箭头)害他绊倒摔断膝盖,打官司要求国赔。(示意图与本案当事人/翻摄自Google Map)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涂姓男子2016年8月间,走在台北市天津街人行道上不慎被路灯水泥基座绊倒,导致右膝盖骨折,愤而向台北市相关机关请求国赔85万元,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路灯基座颜色和人行道砖一样,又没有标示,确实容易让人不慎踢到受伤,但当时正值中午,光线充足,涂男也要为自己不注意负责,酌减判北市公灯处赔偿20万元。

▲▼路灯基座。(图/翻摄)

▲法院判决认为路灯基座的水泥砂浆和人行道铺砖一样,又没有明显标示,的确容易让人不慎跌倒。(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

从事营造业的68岁涂男提告主张,他跌倒受伤的现场位于天津街33号前,当地从1996年12月就设有路灯灯杆基座,2003年起又设有交通号志灯杆,造成该处人行道的交通瓶颈,涂男认为,负责2个灯杆的台北市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处,各自有设置、管理欠缺,侵害到他的身体权,应赔偿他的医疗、工作薪资损失。

被告的公灯处、交管处则分别辩称,事发地点是个巷子口,基于交通流量考量,有需要设置路灯、交通号志,因当地路幅狭小,在无可能拓宽人行道之情形下,两支灯杆已极尽可能设置在于人行道两侧边缘,设置至今,没接到民众反映过缺失。

▲拐杖,骨折,行动不便,受伤。(图/翻摄自免费图库Pakutaso)

▲法院认为涂男在中午光线充足时走路也应注意安全,要为自己跌倒骨折一事负部分责任。(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翻摄自免费图库Pakutaso)

法院调查后认为,涂男因为被靠路旁的公灯处路灯基座绊倒,虽然法令没有规定路灯基座的规格,但这个基座的梯型水泥砂浆,和该处人行道所铺设砖头颜色相近,又没有在上面设置任何醒目标示,的确可能让人不小心绊倒受伤,设置上有所欠缺,应负起国赔责任。

法官本来根据涂男提出的医疗收据以及薪资水准,认为涂男可获赔偿29万多元,但因为本案发生时间是中午12点半,现场光线充足,涂男如果走路时加以注意,应不至于踢到基座跌倒,因此最后判决认为涂男也要为自己受伤负起3成的过失责任,只能获得国赔2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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