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項目不合法?盤他!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徵地拆遷項目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的開展。在這個項目中,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補償究竟能拿多少,然而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想要拿到合理合法的補償,一定要了解該徵地拆遷項目實施過程是否合法。在實踐中經常會在徵收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違法現象,今天小編就爲大家細數幾種違法現象,在大家遭遇此種情況時,一定要通過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違法現象一:公共利益的肆意濫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見,徵收行爲的實施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在實踐中,這一條規定卻被肆意濫用,徵收方不論實施何種徵地項目,都以“公共利益”作爲藉口,即建商品房、遊樂場、住宅小區、開發區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

  違法現象二: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是指以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程序爲目的,爲逃避納稅和避免承擔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通過租賃農民的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在規劃計劃外私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行爲。此類行爲對老百姓的危害極大,很多農民沒有經受住眼前短期的利益而將土地出租出去,最後卻發現租金的收益遠沒有想象之中高,並且土地受損嚴重,農民在重新耕種之前需要經歷長時間休耕幫助土壤恢復營養。同時,如果承包商和農民發生糾紛,農民的權益很難獲得保障,維權極爲困難。

  違法現象三:少批多佔

  在實踐中,徵收方可能會存在少批多佔的現象,其爲了順利獲得土地徵收批文,往往會選擇在報批時少報範圍,等到批准文件下來以後,在無聲無息的佔用更多土地,此類行爲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可知:“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上述幾種違法現象是徵地拆遷過程中經常存在的現象,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在遇到此種情況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進行維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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