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到底是是“虛假工程”還是“惠民實績”?

  隨着近幾年房地產行業的大熱,徵地拆遷也成爲人們十分關注的話題。徵地拆遷在全國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開展,與此同時,違法徵收現象也偶有發生。一些地方爲拉動經濟發展更是打起了賣地的主意,但徵收主體的合法性卻值得商榷。

  何爲徵收 ?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僅限於不動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爲。

  從概念中可以看出徵收是強制的、有償的、公益的,改變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爲。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均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徵收主體,也就是說開發商、鄉鎮政府、村委會乃至於頂着各種名頭的“徵收服務中心”是無權成爲徵收主體的,一般僅能作爲徵收行爲的參與方在主體的委託下開展些工作。

  但在實踐中卻亂象橫生,以下兩種情況經常出現:

  一是建設單位(開發商)參與拆遷,而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暴力拆遷惡性事件層出不窮;

  二是地方上出現的大量非公益建設項目拆遷,隨意性大,在實質上嚴重損害了被徵收人利益。

  更普遍的情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7條第5項“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被濫用,成爲“萬能條款”。

  在創爲律師實踐中,發現很多危房改造、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的案例中,拆遷方不管此次徵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與低成本。

  並且很多房屋明明還很新,卻被劃爲棚戶區改造,這在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同時,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更有甚者,打着“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等僞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儲備商業開發之實。

  創爲律師提醒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合理利用信息公開,瞭解此次拆遷的基本情況。遇到拿不準的問題最好馬上諮詢專業律師。同時一定要記得,每個人都有依法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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