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到底是是“虚假工程”还是“惠民实绩”?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大热,征地拆迁也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与此同时,违法征收现象也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拉动经济发展更是打起了卖地的主意,但征收主体的合法性却值得商榷。

  何为征收 ?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征收是强制的、有偿的、公益的,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也就是说开发商、乡镇政府、村委会乃至于顶着各种名头的“征收服务中心”是无权成为征收主体的,一般仅能作为征收行为的参与方在主体的委托下开展些工作。

  但在实践中却乱象横生,以下两种情况经常出现:

  一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参与拆迁,而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二是地方上出现的大量非公益建设项目拆迁,随意性大,在实质上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更普遍的情况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在创为律师实践中,发现很多危房改造、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案例中,拆迁方不管此次征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与低成本。

  并且很多房屋明明还很新,却被划为棚户区改造,这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有甚者,打着“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伪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储备商业开发之实。

  创为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合理利用信息公开,了解此次拆迁的基本情况。遇到拿不准的问题最好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同时一定要记得,每个人都有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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