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爲法院拿我不能怎麼着,沒想到還真動真格的!”一起標的數千萬元的失信被執行人劉某,近日在向北京二中院交納10萬元罰款時連稱後悔。新京報記者瞭解到,這是該院首次對違反報告財產令的個人作出最高額罰款。

辦案法官介紹,由於時代變化使個人財產形式多樣,覈實財產工作量大等原因,財產報告制度沒有得到嚴格的落實。法院希望通過此案,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於之後的此類案件被執行人產生震懾。

借5000萬未還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2014年8月,劉某與某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投資公司)及作爲擔保人的某國際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劉某向投資公司借款5000萬元,爲期一年。

“劉某收購了北京一處因多次違規銷售,已被勒令停工的地產項目,但其自身無力注入足夠金額以恢復項目運營,因此借款5千萬元,專用於退換項目購房者本金所用。”該案承辦葉法官介紹,但劉某並未按照約定實行。

同時,因借款到期後未還,劉某被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投資公司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劉某仍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16年4月,投資公司向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介紹,受理該執行案件後,第一時間向劉某發出報告財產令,令其在三日內如實報告財產狀況,且多次傳喚劉某,督促其來院談話。而劉某卻故意消失不見,消極規避執行,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託,拒不到庭,拒不提交財產報告。

不如實報告財產法院按最高額處罰

執行法官經查詢發現,劉某名下注冊登記有一輛奔馳牌豪華轎車。於是,立即責令其限期交付,劉某又以車輛被搶走爲由拒不交付。

“劉某住在天津,我們多次前往均未見到本人,委託朋友答覆法官。同時,他自稱車輛被搶,但卻又未提供報案記錄等證明。”葉法官稱,這明顯是不如實提交財產報告,無法控制實際車輛,先前往天津車管所對該車輛實施查封。

同時法院採取進一步措施,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出入境,並在媒體滾動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會廣泛徵集財產線索。面對法院的震懾,劉某被迫向二中院報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但卻未申報其餘財產。

面對劉某逾期且不如實報告財產的情況,二中院認爲,案件執行標的額較大;因其不報告財產致使法院對其財產情況掌握不清,無法進行財產處分,執行債權難以實現,對執行進程影響巨大;劉某主觀惡意明顯, 據此,決定對劉某處以法律規定的最高額處罰——罰款10萬元,並限期交納。

迫於法院執行威懾,劉某主動到法院交納了10萬元罰款,如實報告了自己的財產狀況,並表示已認識到了錯誤,願意配合法院查清財產、處分財產。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執行中。

“下一步還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還不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就要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葉法官表示,同時還要去查實他的婚姻狀況,與配偶是否離異,若查明有夫妻共同財產可採取進一步措施。

對話

承辦法官:“激活”財產報告功能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採訪了該起案件的承辦法官。對於二中院首次對違反報告財產令的個人作出最高額罰款,法官表示,法院在落實財產報告制度方面會越來越嚴格。

新京報:這起案件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承辦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新京報:這起案件是二中院首次對違反報告財產令的個人作出最高額罰款,此前爲何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

承辦法官:大部分罰款是沒有效果的,很多被執行人本身就沒有償還能力,罰款更無力支付,只能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又無法取得好的效果,同時出於習慣性思維,反正已經出臺這麼多年了,沒有人真正被罰過。另一個原因時代在變化,以前財產就那麼幾種非常簡單,銀行存款、車、房子之類,現在不一樣,個人的財產形式非常多樣,比如支付寶、微信、基金、保險等等,增加了覈實的工作量。

新京報:以前對於這樣的案件會採取哪些措施?

承辦法官:以往對這類案件的處罰,針對的是拒不履行行爲,而這個案子針對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在你不如實申報時,先進行處理。以前沒有采取過這麼嚴厲的措施,此次嚴格落實最高法院的指示,“激活”財產報告制度應有的功能。

新京報:這個案子的意義在哪,對以後類似的案子有什麼影響?

承辦法官:對其他的同類案件的被執行人也是一種震懾,不光是不履行,而是不如實申報也會被處罰,處理前置了,同時法院在落實這項制度上,也會越來越嚴格。

背景

財產報告制度可有效查明財產

“財產報告制度是執行程序中,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最有效的方式”,承辦法官介紹,沒有人比債務人本人更瞭解其財產狀況,一些國家執行程序中,都有債務人財產開示制度,債務人要按照法院要求如實報告財產狀況,否則會被嚴懲。

據介紹,我國的執行程序中也有財產報告制度,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財產報告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規範。

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報告財產的時間、報告財產令的內容、被執行人應報告的內容、財產變動的內容、補充報告的時間、法院的核實義務和申請人的相對知情權、拒不報告和刑事處罰的銜接、終結報告的條件等幾方面進行了細化。

承辦法官表示,最高法院認爲財產報告制度可以有效查明財產,近年已要求各級法院落實,並通過司法解釋來細化這項制度。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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