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接手工作後不到一個月提出的辭職,因為前面同事處理的事情真的是一團亂,並且與我交接的同事也沒有給出交接清單等東西,在提出辭職後,部門領導還把之前年度賬務上的事情給出來要求我處理,並且是在招到新員工的情況下,新員工是定下來接手我的工作的,並且說處理不好不給簽字這樣子的話,讓人很是惱火,我個人這邊因為最近這些有的沒的的事已經決定不再為她處理其他事情了,主要是擔心她不簽字我這邊拿不到這月的工資以及上個月份的加班工資,公司規模是五六百人的公司,在一定意義上來講是符合程序走的公司


不需要!

這又不是舊社會簽署賣身契,只要履行了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領導不簽字30天後照樣走人。

處理不好不給簽字這樣的話能截圖截圖能錄音錄音,正好變成證據。

從法律上講,你上個月工資和加班費的發放並不能以領導認為交接工作不滿意為前提,這要是仲裁起來,公司的行為是上趕著給你送人頭呢。

關於辭職的注意事項和法律風險,看這篇文章,說得很詳細了:

犀哥:離職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拿好這份終極離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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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波俗套的起手,謝邀

在回答你的這個問題之前,我有一個疑惑:你的離職想法是在接手工作之前就有,還是在接手工作後才產生?

如果是前者,那麼你犯了一個很大錯誤就是既有離職打算,就不應該接手新工作。既有離職打算又接手新工作,而且等於中途離職,百分百會引起部門領導的不爽,而且正常的用工單位都會對此非常憤怒的;如果是後者,簡單來說就是中途不想做了,在領導看來更是一種極其不負責的做法。

接下來,回答你的問題:提出離職30天後是否還需要領導簽字程序?

答案: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內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工資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也就是離職三十日前你需要有書面文件(離職報告、離職申請、公司內部離職交接文件等等,微信和QQ記錄在勞動仲裁時原則上是不認定為書面材料),然後這個文件你要交給領導或者HR,交的時候如果不放心,可以拍照留底(系統自帶時間),他們收到材料後,那麼恭喜你,不管他們是否簽字,流程是否走完,你在這家公司就已經進入倒計時三十天了。

至於離職報告怎麼寫,我這裡自己打一波廣告:

疫情期辭職,離職理由怎樣寫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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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不要太死板,文藝點,語氣好點,給雙方都有一個不錯的印象。

最後,我還想多說一句,其實在能在一個地方工作,好聚好散,多少都是緣分。

我在今年三月初向工作了三年多年的原公司提交了辭職信,並且於三月底從公司離職。從提交材料到離開公司,中間有快三周的時間。這段時間,我主要做的是三件事:

1、準備交接清單,與交接同事一一核對無誤簽字;

2、核算項目費用,與公司財務一一核對無誤簽字;

3、整理客戶明細,與業務人員一一核對無誤簽字;

清單我不會等交接的同事提供過來,是我做好以後讓她去補充,每個項目有每個項目的獨立性,對於我非常熟悉的內容,可能在交接同時看來確是無比的陌生。所以由我整理好,給她再補充,既可以保證項目完整不遺漏,又可以讓她在交接的時候就先熟悉項目的每一個環節。最後的簽字也是雙方都認為沒問題才確認的,是一個對兩邊都負責的做法。

其他的像項目費用、客戶明細說雜也雜,整理了我一整周的時間,這個是我個人的想法。雖然離職以後項目責任就已經不再歸我,但是如果到時候有什麼問題,都會引起勞動糾紛。走前有個簽字留底的文件,對於我個人的跟公司,都比較保險。而且我離職到新公司開始上班,中間只有兩周時間,不想以後因為老項目分攤走新工作的精力。


看樣子是上面的爛賬到你頭上了,既然讓你接你就接唄,但你也知道是爛賬,接了之後做不做得好你就說不準了,如果他們在噁心一點,你不如就做的再爛一點。反正就是他們怎麼對你你就怎麼對待工作,工作做不好不就有個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離職了嗎?


提出離職後,正式員工一個月內是可以走的。

非正式員工未轉正的,三天就可以走。

不給簽沒有任何用,法律上沒有對此規定。

告訴他不簽就去勞動仲裁,如果公司不給你工資,少給你工資,是老合同法和勞動法上市違約的。還要多餘給你補償。


謝邀。

按照勞動法,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

自己搜下具體的吧(嗯,我懶)


正常情況下,離職是有一套完整流程的,提出離職申請,工作交接,交接完後,提交交接材料,最後領導們簽字,坐等離開。

書面提出離職30天,公司不讓你走,你可以把證據保留,走法律途徑,一般慌的就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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