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啊!親。很抱歉,我只回復個人涉稅的問題,比如個人所得稅。回答其它,不專業的。我不專業的個人想法:

1、年前發與不發的合法性,要依據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般勞動合同是沒有這類條款的。

2、如果合同和公司制度沒有相關約定,您是沒有理由提這個要求的。

3、沒有人規定年終獎必須在春節前發、或在1月或在2月發。有的公司的年終獎是在次年的若干個月份、或分季度發放的。也是從一種人力資源的管理考慮。

我答這些問題不專業,您再邀請人力資源方面的專家或勞動合同方面的律師回答下。


年終推遲到45月發的公司是最無恥的,讓你錯過了最佳找工作時機,讓你損失第二年小半年的年終獎。這樣的公司一般都會時刻算計員工,不會好到哪裡去


發年終獎的時間跟阿里比,年終獎金額你跟阿里比了嗎?東施效顰這個詞聽過嗎?

扣著年終獎,過了最佳離職期再發,跟20年前的老闆壓著一個月工資不發有什麼本質區別嗎?

不就是怕員工拿了年終獎離職嗎?扣到4月底,沒準員工就不走了。堅決要在春節前後離職的員工,正好省一筆年終獎。不就是這麼點小心思嗎?誰看不出來?非得戳穿嗎?


(本文轉載自姑婆那些事兒APP)

我們公司年終獎是次年二季度發放,全員年度分紅是次年三季度發放。

原因是第一年的時候,我們年前發年終獎,結果發現過年後有人拿了年終獎離職了。結果和身邊的創業者聊了下,大家都發現存在這種問題,於是大家認為,

1、學習阿里巴巴二季度發放。

2、和員工協商,大家也表示理解。

3、以後新人入職即告知


首先,並沒有政策規定這樣屬於違法行為。

但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簡單分析一下:

看一下公司的相關制度,比如《員工手冊》,或者勞動合同,有沒有寫明年終獎發放的規則,比如規定:員工工作滿一年,公司應該支付年終獎。

如果有類似的規定,員工到仲裁或者法院主張年終獎,一般會得到支持

如果沒有類似規定,則一般不予支持

當然,上面所說的公司內部的制度、員工手冊等,應該是在經過工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前提下。

我聽說過一個案例,某公司年底違法解除了一個員工,沒有支付年終獎,結果員工拿著之前發放年終獎去起訴了,法院支持了。但我想這個主要是因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引起的。


當然違法,我上一年11月辭工的,跟公司談按照月薪的11/12給我把年終獎提前發了


年終獎作為公司福利,不論其結構組成,若不包括在勞動合同條款或者工會章程之內,法律無法干涉。

發與不發,何時發,都不涉及違法。

此問題,請與工會協商;若無工會,與勞資部門協商。說到底,勞動法沒有要求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

那要看你們公司的制度是否將年終獎規定為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可以要求的,一般情況下年終獎只是給員工的獎勵,是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發放的,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可能多也可能少,因此不屬於工資,所以只要符合公司制度,公司是可以決定發放時間的


我們就這樣。以往年前發的,大家開開心心過年。這兩年改年後上班發,因為過年離職的就不發了。可是今年因為疫情還沒正式上班,網上辦公,年終獎莫非在五一之後?唉!


這算什麼,我在其他答案下看到,有公司把年終獎說成是為了鼓勵員工在來年更好的工作,名正言順的不給離職員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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