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于死刑的规定正义吗?


我知晓你们想要的答案,但我讲不出

学法律的人,必须明晰一个基本的道理:

你没有权利评价一件事情是否「正义」

因为你不是神,一来你不可能了解一件事情的全部事实,二来凭什么你说的就是真理?

正义即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事物,《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开篇如是宣称;我大一了解的一清二楚,现在却反是模糊。正义的基石是真实与真理,司法的基石是法律事实与法条,法律事实不是真实,法条也不是真理,所以司法与正义也可能毫无干系。这可能有点极端,但既然我们承认无法掌握真实,也未曾知晓真理,那么正义就比这两者加在一起还要缥缈。我们可能在无限逼近,也可能在南辕北辙,我不否定努力,但也同样厌恶决绝。到底谁人有资格指认如何为正义呢,他是真理的代言人还是真实的掌控者?But only God can judge.

学法律当心怀敬畏,亦长存忠诚。敬畏于正义,敬畏于真理,敬畏于法条,敬畏于权威;忠诚于正义,忠诚于真实,忠诚于法律事实,忠诚于立场。所以我们既要有三段论,也要有自由心证;既要有「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的一往无前,也要有「疑罪从无」的谨小慎微;既要法律至上,也要一切唯委托人利益。而我们从来没学会,如何全心去取悦舆论与民众。

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并不是为了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秩序和利益。

最后,向 @李明苏 致敬

谢邀

目前为止还学不懂什么是「正义」,什么是「自由」

所以很难从这两个语词进行解释

只能说怀孕的妇女(包括广义的怀孕)不适用死刑

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当代刑法与刑诉法发展和实施的主流趋势和保障人权的普适性答主估计是看了部分案例中

有女性犯罪嫌疑人利用怀孕

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产生这个问题
要就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前提条件之一是参与讨论者对该问题的涵义有一致的认识,或者提出问题者要确切地给出该问题各部分的定义,确保大家说的是同一个东西,否则就应当先讨论命题本身的涵义。 就这个问题来说,大家对《刑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显然不存在分歧,关键是「正义」的涵义或者标准是什么,而这是一个太大太久远而且还没有一致看法的问题。即使换一个问法,问这条法律规定是否是「恶法」,我猜下面法学各学派的信徒也会争吵不休。


法律条文在制定出来那一刻就是死的,对正义内涵的理解是活的,我说正义,你说不正义,都没错
法条本来就无正不正义一说,我认为正义本身就没有固定标准,在实践中,包括司法实践,还是要看具体实例。如果妇女故意利用第49条为犯罪寻求庇护,那固然不正义。法律条文的产生是经过立法者深思熟虑的,它需要具有惩罚和警戒作用,但有的情况也需要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不能仅拿「正义」一个词去衡量它。其实很多人都将法条一味的「正义标准化」了,仔细想想法条都堪称正义的话,那还要律师,法学家这些人殚精竭虑地去「追求」正义干什么呢?(法学本科在读一年,思考不成熟处还请诸位海涵)
认为孩子无辜的…为什么不缓行一年再判死刑呢?…

正义并不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的、绝对的、最优先考虑的标准。法理上正义是排在价值位阶的第二位或者第三位。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纯粹是出于人道的考量。
无法回答,因为我们甚至找不出正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如果非要说的话 不正义,或者说不完全正义,因为这条法律无法在任何案件下都能保持著大多数人所认为的正义。
什么是正义呢?希望提问者能给出答案,我只能说从立法原意上讲是为了保护未出世的孩子,这不是正义吗?或者是不正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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