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一定,通常来说,未成年缓刑概率更大。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未成年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符合缓刑的其他四个条件的,才应当判处缓刑。如果不具备其他四个缓刑条件的,不能够判处缓刑,而不是说未成年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律的判处缓刑。


不一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具体如下: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作了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在刑法理论中,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犯缓刑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刑罚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缓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不一定。这只是条件之一部分。


不一定的,必须符合法条规定的这几种情形:(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现实中对于没有前科 、行政劣迹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情形,则会直接宣告缓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犯罪前科或者行政劣迹,法院判决缓刑前会去进行社会调查,这份调查基本由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司法局会进行一些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是否事宜社区矫正,只有司法局调查通过了法院才会宣告缓刑。


不一定,法条很清楚,悔罪,没有再犯危险,社区同意矫正。这是给过失犯罪或者还有得救的小孩一个机会,不是给社会人小混子的护身符。实践中有行政处罚过往,社区调查反映不好不予通过的都缓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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