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大快人心

我不希望像黄珊珊一样可怜的人,死了都没法安息

董珊珊,一个不能瞑目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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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珊珊,26岁,北京人,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

如此简短的描述,无法概括这个年轻女孩生前曾经历的惨痛和绝望,身后的判决也难令她瞑目

董珊珊与丈夫王光宇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后经常遭到王的殴打。从这时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间,她及家人曾先后八次向警方报告王的暴力行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光宇曾这样描述对她的最后一次残酷殴打:「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这次或许致命的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王已放弃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基本定谳,一条生命只「值」六年六个月的徒刑,这就是法院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价。

在董珊珊生前,她的父母曾饱受王光宇的骚扰和恐吓,临终前,她对父母的最大担忧就是「你们的日子会不好过」,在判决之后,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写道:「我们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家庭暴力面前显得如此软弱无力!」一位性别研究者在女行邮件组中这样写道

这个家暴者,仅仅蹲了4年,然后再婚,再次家暴


谢邀。

家暴男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死刑,理所应当。

但是我们除了痛斥行凶者,是不是应该反思下事件发生的原因、我国的离婚制度的弊病、面临家暴妇女人身保护费的问题:

第一、离婚难确实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以感情缺已破裂为条件。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认定方面,本身存在摇摆的问题,

同时,很多当事人没有取证意识,遇到家暴等情形,认为属于家丑,不愿意对外说。

拿李国庆的离婚案件来说,夫妻双方都成国民性话题了,现在是否判决离婚还得两说。

第二、第一次判处不准许离婚的,第二次起诉离婚要等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必须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在这六个月的期间,因为双方已经闹掰了,女方住在哪里、如何生活、如何处理和男方面仍有效的婚姻关系,这些都是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关于受到家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发出条件不明确,宣传不到位,甚至实施效果欠佳都是现实的问题。

最后,婚姻自由,本身应当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如果离婚不自由,那么这个制度除了是女方的枷锁外,也是男方的枷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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