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瓶梅,西門慶,孟玉樓,李瓶兒


這早有定論的問題還能引發站隊,真的有趣。

中國古代女子的妝奩,在法律上很明確屬於女子本人,而不屬於任何其他人。女子本人對其嫁妝有充分的支配權,正因為有這種權力,夫家便只能使用各種手段,無論是感化、折磨,還是欺騙、做空,抑或是暴力威逼,使媳婦「自願」奉獻出自己的嫁妝。

元代以前,在法律和道義上,嫁妝確屬女子無疑,即便是因為各種原因離婚,或丈夫死亡,其帶來的嫁妝、使女、田產等,也一律可以再帶走,或是選擇送人。如漢代《二年律令》:「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

女子對帶來的嫁妝,法律上支持其擁有支配權。現實中雖然可能被侵吞、剝奪,但只要不肯放,夫家是不可以動用的。

元以後,法律規定嫁妝不可帶走,但現實中並非如此。大量事實表明,再嫁是可以帶走自己的奩資的。前提是不可有生活上的污點,離婚或改嫁的理由需要正當。

「三言二拍」中描寫了大量明代的家長里短,其中《初刻拍案驚奇》里有個趙六老的故事,趙六老為兒子娶妻,「央媒求了口帖,選了吉日,極濃重的下了一付謝允禮」「聘下了殷家女子,逢時致時,逢節致節,往往來來,也不知費用了多少禮物」。這個殷家女子有百般好,就是一樣,「專一恃貴自高,不把公婆看在眼裡」,而且十分吝嗇,就是一文半貫,也非要讓丈夫做些極端摳門的事。那殷家嫁資豐富,約有三千兩白銀的財物。殷氏收拿,一文錢也不放。趙家人也沒什麼辦法,哪怕是餓得頭暈眼花,也不能去動,旁人也沒法說。

女子帶到夫家的嫁妝,要有人清點,當時立下字據,一式兩份或多份,各方留存。

如光緒年間一嫁妝字據: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有承父明買過林輝顯、彭煌贊等水田貳所,坐落土名大店槺榔庄,四至界址印契內載明。現耕佃人林天順、彭堪。茲因小女錐者婚配林家,其衣食等用饒足可知,但自己針線花粉,時或需用淡薄,爰將該田每年六月早季對佃人林天順踏出小租谷六拾貳石,又對佃人彭堪踏出小租谷參拾四石,計共七十六石正,付錐者對佃收去,以便自己零星費用。此系喜悅,亦須有憑,合立對妝奩租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每年六月早季踏出小租谷計七拾六石正,付錐者對佃人林天順、彭堪支收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十月日在場人葉宣記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 婚配媒人□□□

立隨奩字父□□□

葉際昌的女兒出嫁,嫁給林家,就將家裡的一塊田的出產穀子作為嫁妝,送給女兒。使女兒在衣食豐足之外,不必擔心其他花銷,「以便自己零星費用」。其餘如直接陪嫁金銀、珍珠、物件、田產的,也是如此立字據,是寫明「供應小女費用」的。

但是,這是不是就是說,小女的嫁妝,夫家就完全不能用,也沒法套出來嗎?

這道理再淺顯不過,是能弄出來的。

就好比,照理說,你的休息時間就是你個人的時間,可公司通過各種合法或者違法的手段,非要逼著你自願奉獻你的時間,你能不願意嗎?你敢不願意嗎?

在以「女無再嫁之義」為道德的古代,無恥之家,有的是辦法將媳婦的妝奩撬出去。而正因為這個,許多男子在娶妻時,便貪圖女方的妝奩。其道理是他認為女子是他本人的,而只要不出之,那麼她的東西也就是他的。《金瓶梅》里的陳經濟就是這戶的無恥之徒,人家借住在岳丈家,因為淫亂被趕出去,還能索回寄存在妻子西門大姐的嫁妝(就這樣,西門大姐也並不能和他離婚),加以揮霍。在自己家,他能把西門大姐趕到側房去睡,和妓女睡正屋,妓女和西門大姐吵架,他把西門大姐打一頓,把西門大姐逼得上吊。

不過,我們依然要說,「嫁妝就是女方的私有財產,如離開夫家,嫁妝自己帶走,沒有分割一說。在古代,若丈夫(或婆家)侵吞了媳婦的嫁妝,是很惡劣的行為,對名聲很不利。


法理上不能動,畢竟在古代,女性的嫁妝,實質上是自己繼承權的體現。

但是現實中,人都賣給夫家了(夫家提供的彩禮本質上就是用來買人的),體己錢有多少能掌握在自己手裡,還是個未知數。



惟王正月初吉乙亥曰 · 伯括受命 · 帥禹之緒 · 有此南洍

「楚王媵隨仲妳加」銅缶

熊妳加嫁兩次嫁妝也隨葬

熊妳加不知是哪位楚王的次女

她姐嫁隨侯時她為媵

隨侯死後熊妳加改嫁曾侯寶為妻

但學界啥也不是居然改「妳加」為「羋加」

竟然還改曾侯南寶為「曾侯姬寶」

甚至公然說「媵隨」是「曾隨一國」的證據

隨大司馬獻有之行戈

隨州文峰塔M21號墓主人曾國大司馬滅了隨大司馬獻有而繳獲其戈

魯哀公左史姬丘明《魯春秋 · 左氏傳 · 僖公二十八年》記載

漢陽諸姬 · 楚實盡之 · 思小惠而忘大恥 · 不如戰也

可見春秋初期就被楚曾聯軍滅了而被楚王劃給曾國為附庸

而《左傳》中隻字未記載曾國卻記載隨國可見漢學亂輯之遺害

初讀《左傳》中「楚昭王奔隨」就倍感困惑不已

學者們從不質疑國學(周學)經典中的重大錯誤

從而誤人子弟二千多年

唯王正月初吉丁亥 · 楚王媵隨仲羋加食繁 · 其眉壽無期 · 子孫永寶用之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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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瓶梅舉例子很好。

請注意,蔣竹山也是李瓶兒的丈夫,他能動李瓶兒的嫁妝么?

李瓶兒發恩,可以給他幾百兩銀子開藥鋪,但是只要兩人離婚甚至李瓶兒不高興了,隨時可以收回。

楊宗錫也是孟玉樓的丈夫,他死了玉樓改嫁時,非但帶走了全部的嫁妝。連楊家自己的財產,也被孟玉樓假借嫁妝的名目轉移了。

當然,李瓶兒嫁妝中的花家財產更多。

夫妻財產,不是那麼好分辨的,很多是一筆糊塗賬。女性可以用嫁妝做掩蓋來侵吞夫家財產,丈夫也有各種手段來佔有妻子的嫁妝。

比如陳敬濟,逼死髮妻西門大姐後,被岳母吳月娘狀告,並且差點判死刑。但是他依然可以拿藏起來的亡妻的首飾買通官員脫罪——此前吳月娘已經帶人把西門大姐的嫁妝搬回家了,依然有漏的。

這也正常,就算現在,婚前財產也計算不清。你說女方自己花費掉了,她也很難找到證據來反駁。還是陳敬濟家,他常常連飯都不給妻子吃,逼得大姐為了生存,買燒飯續命除了偷家裡的米,只能動用自己的嫁妝了。

還有好多像送太師禮物時,李瓶兒主動獻出來的金銀財帛等。

除非大宗的不動產,比如蔣竹山的鋪子、楊宗錫的房子等都無法被丈夫侵吞財產或者被妻子偽造成嫁妝。

但是一旦變現,就很難說了。小說《醒世姻緣傳》里薄有家財的計氏,嫁給了寒門弟子晁源,因為父親疼愛,賠嫁了一百畝地。後來公公晁思孝進京趕考,沒有盤纏,就變賣了兒媳的二十畝地。再後來晁思孝升官發財,晁源成為暴發戶後寵妾滅妻,計氏不堪虐待誣陷,自殺身亡。

此時計氏父兄去打官司,也只是判晁源退回八十畝地,賣了的就算了。

不過,侵吞妻子嫁妝,無論道德還是法律,都不支持。西門慶這麼不要臉的人,得李瓶兒財產也是在她死後繼承還有婚前騙來的。至於婚後,雖然也要了些,但哪次不是經過李瓶兒同意的?

至於嫁妝的繼承順序,一般是先親生兒女,無親生兒女的娘家收回,娘家無人的才輪到夫家。雖然有朝代法律認為妾生的兒女和親生兒女一樣也有嫡母嫁妝的繼承權,但是民間習俗一般不支持。

所以賈敏死後,賈府馬上派人前來,為監督其嫁妝全部由黛玉繼承也是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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