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在深圳总部举行外媒记者会,宣布一项重要决定:起诉美国政府。

北京时间10时,华为举行外媒记者会,CNBC、美联社、路透社、彭博社、BBC等媒体受邀参加。华为轮值董事长郭平宣布,华为已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2019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款违反美国宪法。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惩罚华为,且从未展示支持这些限制条款的证据,因此,华为不得不决定通过法律行动予以回应。」华为轮值董事长郭平表示,「该限制条款违背了美国宪法,妨碍华为参与公平竞争,最终伤害的是美国消费者。我们希望法院能做出有益于美国消费者的正确决定。」

他强调,2019 NDAA 889条不仅阻止华为向美国客户提供服务,还损害华为的声誉,让华为失去为美国以外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这是对美国立法程序的滥用。」

郭平在讲话中表示,「通过高额投资,华为成为全球5G领导者。鉴于美国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安全指控,我们怀疑它不让其他国家使用华为产品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是不是担心其他国家会使用先进的5G技术赶超美国?『』

郭平还在讲话中提到了美国政府曾经入侵华为伺服器、窃取了大量的邮件和源代码,却没有找到任何华为会危害美国网路安全的证据,可美国政府,以及像参议员马克·卢比奥这样的人,仍然坚持要污蔑华为公司。

美国CNBC称,美国国防授权法889条款是华为诉讼的焦点,该条款禁止美国行政部门机构获取来自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的通讯硬体产品,这两家企业都被该条款明确点名。

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表示:「第889条是建立在众多错误、未经证实和未经验证的主张的基础上的。法案里的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华为并不为中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其控制。此外,华为拥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和机制,迄今为止,美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安全问题的证据。」

华为在德克萨斯州普莱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起诉书,第889条在没有经过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禁止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从华为购买设备和服务,还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与华为的客户签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和贷款,这违背了美国宪法中剥夺公权法案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同时,国会不仅立法,还试图执法和裁决有无违法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

此前,《纽约时报》曾引用「消息人士」说法预报华为华为准备在其美国总部所在地得克萨斯州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起诉的对象则是去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白宫签署的「国防授权法案」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禁止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国另一家中国通讯企业中兴的技术。


谢邀。

个人认为,提问者对华为的意图判断失误了,华为打官司不是为了赢,虽然华为的律师团牛逼,但是华为禁售事件,早已经不是单纯的商业问题,里面关系到了5g产业,早已经有政治力量渗透…别看美国司法独立,这个世界上只要是政府想出手,不存在真正的司法独立,这个道理成年人我们都应该懂。

所以结局大概也就是,堂下何人,何事状告本官?华为这个行为显然不是为了赢,大概是为了告诉其他国家的zf,华为的5g技术安全性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美国政府。


和上面差不多,不觉得华为告是为了赢,觉得华为告只是为了告。

一个微妙的事情是,民主党会不会借这个事情怼特朗普呢?犹未可知。民主党人没有必要为华为说好话,他们只需要持续地给特朗普施加舆论压力,诸如「产业回流没搞明白,现在反倒让中国人的高端产业告到家门口了,你这总统是怎么当的??」之类的攻讦会不会有?我很在乎这个。

国家利益在党同伐异之前不值一提。

国家利益在党同伐异之前不值一提。

国家利益在党同伐异之前不值一提。


刚好国际经济法老师布置了华为案件与卡巴斯基案件的对比作业,就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吧。

Q1 NDAA 889 条规定了啥?——美国国会如何通过国防授权法案封杀华为

1.将通信设备供应商华为、中兴以及视频监控供应商海能达、海康威视、大华技术这几家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描述为「covered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services「。 covered意指遮盖著的,掩盖著的,即怀疑这些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除实现正常功能外另有所谋。

2.禁止(1)政府机构使用这些covered电信设备和服务(2)政府机构与使用这些covered电信设备和服务的其他实体订立合同(3)为使用这些电信设备和服务的政府机构、实体 提供贷款和联邦资金。

总的来说,NDAA 889条不仅直接禁止了美国政府机构采购华为的设备和服务,而且又间接阻碍了其他想要获得政府合同、资金、贷款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购买华为的产品。(但凡你想要靠我美帝政府混口饭吃,就得乖乖听我的,一起拒绝华为。说实话,这种封杀招数确实高明,既保证了名义上其他私有企业的缔约自由,又使得它们在眼馋华为高性价比产品时不由得三思,最终实现了实质上的封杀。)

Q2 华为凭什么告?

Glenn Neger 律师在深圳发布会上主张了NDAA889条三处可能违宪的地方:

1. The Bill of Attainder Clause禁止剥夺公民权利条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

「a law that legislatively determines guilt and inflicts punishment upon an identifiable individual without provision of the protections of a judicial trial.』』

该条款是美国宪法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国会不能在未经司法机关审判的情况下宣告特定人有罪并进行处罚。

禁止华为向美国政府、美国政府的项目承包商、获得联邦贷款和资金赞助的实体是否是一种定罪以及处罚?

2.The Due Process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华为聘请的律师说,在该条款下,国会立法只有在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时才会是合宪的,而像NDAA889条那样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进行立法则是违宪的。并强调了该条款直接对华为声誉的影响

3.The Vesting Clause(前三条解释出的三权分立原则)

国会只有立法权,而没有执法权,司法权,华为声称国会是在进行自我裁判,认定了华为受到中国政府的影响或者受制于中国政府。

Q3 他山之石——卡巴斯基诉美国政府案带来的启发

一、背景简介;

来自于俄罗斯的卡巴斯基实验室也因其杀毒软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而遭到了封杀,这样的制裁虽然没有直接证据,却基于一系列事实而引发的担忧。在判决书中,法官共列举出了五项事实,乍一看,完全可以套用在华为身上,也难怪美国政府会如此提防华为了:

1. 卡巴斯基的软体在预装的电脑系统中有广泛而高级的许可权

2. 卡巴斯基的总部在俄罗斯

3. 卡巴斯基的创始人与俄罗斯政府和情报服务有密切联系

4.卡巴斯基产品的数据将会被传回至位于俄罗斯境内的伺服器。

5.卡巴斯基实验室受俄罗斯法律管辖,由此俄国政府可以要求或强制卡巴斯基提供帮助。

还容易受到一些来自非法律形式的俄国政府的压力。

卡巴斯基诉美国政府包括前后两项诉讼,一项针对针对美国国土安全局禁止使用卡巴斯基软体的操作规程(Binding Operative Directive)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后一项针对美国国会的国防授权法案而提出的违宪审查。两者具有相似性和关联性,所以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但两者其实有不同的审理依据和规则,一个是根据美国的行政程序法(APA),另一个是根据宪法。

对于行政诉讼,卡巴斯基认为国土安全局的操作规程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以及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剥夺了卡巴斯基向联邦政府销售产品的权利、损害了它们的声誉。

对于NDAA 的违宪诉讼,卡巴斯基认为NDAA违反了宪法中的禁止剥夺公民权利条款(the bill of attainder)。

二、卡巴斯基案诉美国案为何能对华为诉美国案件带来启发?

因为惊人的相似性!作为判例法国家,相似案件对于后决案件是legal-binding的,对于后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大概总结了几点:

1. 两者被禁的法律基础都是国防授权法案(2018NDAA889,2019NDAA1634),禁止政府机构采购两家公司的设备和服务,以及禁止政府合同的承包商、接受联邦资金和贷款的实体采购两家的设备和服务。

2. 两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相似性,都是关乎国家信息安全的领域,一个是电脑软体,一个是通讯(5G通讯)。两者所引发的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具有相同的事实基础。

3. 违宪理由之一相同:the bill of attainder 禁止剥夺公民权利条款。看美国法院如何对这一条款作出裁判也指导著华为该以什么样的思路进行起诉。

三、卡巴斯基为何败诉?

这场官司,卡巴斯基输得一塌糊涂。在这里我单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其中原因。至于判决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考量,就留给足智多谋的键盘侠们了。

对于何以构成剥夺公民权利,美国判例发展了一套判断标准。

要件1.适用于特定人(Applies with specificity)

要件2.施加了处罚(Imposes punishment)

要件1很好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国的禁令是否构成了处罚,这也是判决中很大篇幅都在论证的地方。处罚并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大多数人可能认为,你禁止我销售还诋毁我声誉难道不是一种惩罚吗? 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惩罚需要严谨的论证,需要注意的是,受到了损失并不等于惩罚。

最高法院判例所发展出的对处罚的三个判断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1)【the historical test】whether the challenged statute falls within the historical meaning of legislative。

历史标准:被认为违宪的法规所表现出来的形式需要与美国法律历史上所认定的惩罚性措施的意涵大致相同。 简单来说,就是这种禁售行为,与美国法律上传统的惩罚措施(死刑、监禁、驱逐、没收财产)必须有类似的严重性,才可以被认为是惩罚性的。

(2)【the functional test】whether the statute, 『viewed in terms of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burdens imposed, reasonably can be said to further nonpunitive legislative purposes。

功能标准:被认为违宪的法规,在考虑了类型和施加责任的严重程度之后,是否能够被进一步合理地认定具有非惩罚性的立法目的。

(3)【the motivational test】whether the legislative record 『evinces a congressional intent to punish。

动机标准:立法记录中说明了国会想要进行惩罚的动机。

法院判对这三个标准进行了一一说理,认为卡巴斯基没有合理的论证NDAA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最后得出结论NDAA并没有施加处罚(punishment),而是为了消除了对国家网路安全的可能危险,从而间接(不小心)影响到了卡巴斯基的一部分收入。

法官说理过程比较漫长,如果我日后有时间将会进一步分析。总之,法官花了较大的篇幅,通过否定禁售措施的惩罚性质而让剥夺公民权利条款不能成立。鉴于该案件,华为想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条款来让NDAA889条违宪的难度比较大。

未完待续。


台湾有个牛人叫李敖,他当年做立法委员时告遍「立法院」二百多个立法委员,采访时他表示,告他们不是要告赢,只不过需要告的这个过程,还可以顺便拿到一般手段拿不到的案卷。

华为告美国政府的情况也类似。只要在美国法院把一条条证据在全世界面前展现出来,如果华为手里还真的有美国政府入侵华为的证据那简直妙不可言了,至于结果已经不重要了。

其实包括美国最重要的盟友,五眼联盟成员之一的英国也对美国现在的做法不是很care,早前已经在「评估」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使用华为设备带来的风险。其实说「评估」大家都懂的,需要一个理由而已。现在华为自己站出来跑到美国老窝捅这么一下。之前无论是真有疑虑还是假有疑虑的都可以借坡下驴了。

美国现在真的是已经太老了,已经失去和中国正面一战的勇气了。和所有高级生命体衰老之后的抉择一样,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尽力延迟死亡的到来,可结果发现往往都是在加速死亡。


3月7日,华为正式宣布起诉美国政府,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国人围观热潮。争论之声刚刚起来,一则「大好消息」横空出世,题为「华为起诉新进展!联邦法院已给美国政府发传票」的报道引发很多乐观的评论。有必要先把这个插曲解释一下,在美国司法系统的民事诉讼案中,送达传票是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没有什么含金量。

通俗地说,就是通知被告方有人起诉你了,你要来应诉。至于报道中著重指出的「传票中写明,美国政府方面需要在收到传票后的60天内(但不包括收到传票之日)给出回应,否则就会被默认判决败诉。」也是格式化的「套话」,并不表示法院任何倾向性。

而传票送达后,正式开庭进入的是审前程序,审前程序的首要目的是法官判断是不是受理这个案子。一般是开个会,双方提出动议。华为这个案子中,美国政府肯定会提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这将是第一场激烈交锋。法官会做出裁定,并解释理由。只有在这一步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了。国内媒体把送达传票当中要进展来发布,主要是按照我国司法诉讼程序的理解,因为我国法院只有正式受理案件后才会发出传票,送达传票属于司法行为,在美国并非如此。

关注美国司法事件中,一定要留意程序。英美的普通法体系程序极为严谨,而且与我们熟悉的法律体系差异很大,张冠李戴混淆概念会引发很多误会。要围观美国司法事件,切忌先入为主。一定要细心、耐心,要关心技术细节。华为起诉美国政府才开个头,他们的起诉对象是谁?诉求是什么?阶段性目标是什么?——这些才是目前的正题。

华为在美国司法体系内的「作战经验」是任何其他中国企业都难以企及的。

早在2003年,华为和思科之间就发生过司法大战,起诉和反诉你来我往,最后在开局不利的情况逐步追赶,最后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去年年底华为在美国起诉第四大电信运营上T-Moble,涉及到对方专利侵权,案子也不小。

与起诉美国政府相比,公司之战并不轻松多少。因为美国司法系统立场预设,就是对政府更侧重监督,而对本土企业、本国公民则是注重保护。而且,美国大型企业在司法领域投入的资源巨大,实力并不逊于政府机构。华为能逼和思科、主动发起诉讼对美国司法的运作是非常熟悉,并能加以利用的,与889条款涉及的「另一家机构」的水平不可同日而语。

作为中国国际化最成功的企业,华为对海外诉讼是很有经验的。在美国磕磕绊绊多年,法律合作机制、团队都很成熟。此次起诉美国政府不可能是盲目之举。现阶段性目标很明确,就是让联邦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官司能够打得起来就是一半胜利。

因为美国司法系统不仅是审判机构,而且是一个披露信息和审查信息真实性的舞台,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必不可少。上次和思科的官司中,华为通过积极应诉反诉,借助司法程序,澄清了很多不实的知识产权指控,收获颇丰。这次的思路应该类似。

综上所述,对华为而言,起诉美国政府的最大风险是直接被驳回,而不是打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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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消息:美国的联邦法院已经就华为公司起诉美国政府一案给美国政府及其多位部长发去了法院传票。该传票中写明,美国政府方面需要在收到传票后的60天内(但不包括收到传票之日)给出回应,否则就会被默认判决败诉。

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张三和李四有个人矛盾,于是财大气粗的李四不从张三手里买东西,还威胁王五和马六等一帮人都不准从张三手里买东西,张三很火,于是和李四在街头理论,周围围了一大票人,张三质问李四「你不买我的东西,是不是对我有意见?是不是对我有看法?是不是因为我睡了你老婆?」,李四被逼火了,说「对,就是因为你睡了我老婆。」,然后大家一顿哄堂大笑,张三说「可以了,没事了,我知道了」。一群人散了后,王五回到家,王五的老婆问王五「你为啥不去张三那里买东西?他的更好更便宜」,王五回答说,因为李四之前和我说张三的东西不好用。王五的老婆一听就火了,人家李四是因为自己的老婆被张三睡了,才这么说,你告诉我,你是不是怕李四?是不是李四威胁你,让你不要买张三的东西?王五再怂,也不敢在老婆孩子面前承认自己怕李四啊,结果王五、马六等人的家里先吵起来了。

华为一班常春藤学校毕业的,整天和美国法庭斗嘴的名律师;再加上,华为一班国内外名校毕业,经历过商场尔虞我诈的高管,这两班人精,告美国政府能不能赢,他们还不清楚,就我们知乎,一班脑子不好用的理工宅都知道告不赢,人家会不知道?不知道还去告?傻了吗?

女人说天气冷,难道是为了和你聊天气吗?

美国威胁一班欧洲国家都不要买华为的产品,这是桌子下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只是不方便说,华为也知道,「统一战线」就是要求不能打击所有人,于是挑其中最重要的美国来打。如果赢了,那不亚于美国签了「门户开放」;如果输了,那王五和马六家里就热闹了。

当年岳飞被秦桧杀了,如果没人追问,这事也就过去了,偏偏韩世忠去追问,秦桧只能说出「莫须有」,这就够了。华为现在就是要美国在全球面前把「莫须有」说出来。大家怕不怕美国?怕啊,谁都怕,但是谁都不敢承认自己怕美国,但是又都喜欢用怕美国为借口来怼别人,于是英国这条老狐狸马上就发现哪里不对,马上改口了,纽西兰这条小狐狸也闻到了问题了,也改口了。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赞赏华为起诉美国政府的行为。在美国,企业起诉政府,地方政府起诉联邦政府都是很常见的事。用司法解决争议,是最理想的方式。完整的诉辩流程,把双方的观点和事实都摊在阳光下,也有助于让两国普通民众更了解事情真相。

华为能起诉,相信是有胜诉的希望。目前暂为看到双方的事实和依据,稍后再来评论。


默默的给华为点个赞。华为牛逼!


预测谈不上,但是只能说结果大概率是悲壮的。还是那句经典的话:堂下所跪何人,竟敢诬告本官!


加油,肃然起敬,敬你敢做别人不敢为之事,敬你用事实说话,敬你,中国的骄傲!


没意义,就算打赢了,允许你进去,人企业不买你的设备,你有什么办法。

何况美国无论打赢还是打输都丢脸,直接淡化处理一直拖,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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