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中国不应该,哪国都不应该,杀人犯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而公民不能剥夺杀人犯的生命,这是多么滑稽的规则。

只要没有死刑了,我估计我会很放肆吧。

不再会被枪毙,那做之前只要考虑周到,弱势群体啥的,自己喜欢的,有啥不可以做的呢。

当法律失去了威慑力,想想吧


对很多国人而言废除死刑像是天方夜谭。但时代就是这么一个进步的趋势。当年不车裂不足以平民愤的罪行而今不也判死刑就足以平民愤了吗?刑罚的意义不是为了同态复仇人类不可能没有报复心但随著时代发展,人们追求报复的方式也会越来越文明。死刑还是肉体刑的范畴。难以说这是文明的行为。

死刑有不可规避的根属弊端。呼格案聂树斌案等错案教训已经足以让人痛心。司法公正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这样的错案是不可避免的。

再者死刑并不必要。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性也受到了质疑。对激情杀人且不说,对于谋杀等计划犯罪就有足够的威慑力吗?关于死刑威慑力的研究主要有2个大类,一是以美国等西方学者为代表的建构模型讨论,二是以日本学者为代表的引入心理因素的质化分析讨论,出于这个辩题的严肃性,我方打算多花点时间和各位仔细聊一下整个学术界半个多世纪的的研究轨迹。关于死刑威慑力的研究共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和谋杀率的相关研究,典型代表联合国1988年公布的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前后的谋杀率的变化,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不会带来谋杀率的上升,此类数据在实然层面证明了废除死刑后并没有不可控的弊端,换言之,死刑的威慑在实然上并不必要。第二层是控制变数法研究,典型代表塞林和埃里希,两人使用同一个变数代表死刑的威胁,引入计量经济学,通过偏微分方程组的方式来研究多变数中两个变数的相关性。最后来计算两个变数之间的回归方程,然而,他们使用不同的统计方法进行比较,得出不同的结论。第三层为时间序列法的介入,上世纪末兴起,主要集中在00年-08年。此理论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认为一个理性的杀人犯在考虑是否要犯罪时,往往因为资讯不充足,考量的是几个月乃至几年前死刑的执行情况而不是当时的,许多学者通过时间序列法得出死刑具有威慑力,然而这部分论文基于时间序列的考量是以平均1-2年的滞后性为模型的,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未必适用,也完全不适用于激情犯罪和反社会人格,因此这个统计结论不具意义,第四类为质化分析,加入犯罪心理等因素的考量,典型代表小木贞孝,菊田幸一,但此类研究至今无法突破心理感应的量化难题。

最后是一点价值,民意是需要引导的。法律不是用来顺从民意的。立法本身就是对民意的一种引导。对于一个禁止滥杀生命的文明社会,民众却组织一个公共的杀人机构,我认为这是荒谬的。不废除死刑背后的逻辑是你可以杀人但要偿命。而废除死刑背后的逻辑则是,所有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包括国家。这才是真正的文明进步的方向吧。

但中国也不必过于著急,现在从刑法修正案开始一步一步的减少死刑条目就是很好的开始。以上,谢谢


熊培云在《自由在高处》中提到,死刑是一个笑话,死刑缩减了人类的生命与自由。这一点我不敢苟同,我仍旧支持死刑,但判定死刑的度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尽管存在著「扒手悖论」,说明死刑对于小偷的震慑作用有限,但是这只是少数,国人对于「死」这个词一直存在著敬畏和恐惧,这也是我国没有沦为动荡不安的血腥修罗场的主要原因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犯是哪些对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社会极端分子,他们造成了死亡,对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恐慌,判处死刑是其他人自由与安全的延续。

我们更应该讨论的不是废不废除死刑的问题,而是如何使公民如何具备理性思考能力和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从根源处减少死刑的发生。


坚决反对废除死刑,强烈要求恢复凌迟和五马分尸等酷刑!因为对犯罪分子越宽容,守法者的权利越得不到保护。

现在我国的杀人犯太多,有的杀人犯甚至在自己想死时还拿别人拉垫背,还有人贩贩卖几十个儿童的,近年来强奸贩毒作案的也不少……

我觉得不应该只恢复凌迟!!!

还有

车裂

活烹

剥皮

腰斩

火刑

绞刑

斩首

等等

都应该恢复!!!

这坟挖的,诉棍和衙内们是急不可耐了吗?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