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人说执行死刑会给行刑者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枪毙也不行,注射也不行,电椅也不行,麻烦得一B。

我就搞不懂了,他们是不是忘了,死刑犯之所以需要行刑,是因为在那之前监狱一直在供养他。只要停止提供食物,死刑犯不就自己死了吗?为什么还需要行刑呢?


试答: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虽然死刑犯是依据现有证据被依法定罪的罪犯,但即便如此,任何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在执行前和执行中,都有被赦免可能,被新的证据推翻判决而暂缓执行、重新审理的可能。在此基础上死刑犯只是对某个证据下的犯罪事实做出的依法刑罚决定,在执行特定刑罚之外,虐待行为并不是刑罚本身,正如理论上法官对罪犯的判决不应该基于愤怒,狱警等执法人员对待服刑犯也不应该基于个人恩怨而扩大刑罚,比如有期徒刑可以不给吃饱加重刑罚,无期徒刑可以几天不给水喝加重刑罚。这种虐待行为属于管理者私加刑罚的一种,死刑犯只是需要承担死刑刑罚,在执行死刑前需要限制自由。除此之外,虐待的附加行为并不是法定行为,也不太可能立法支持这种行为,这就跟很多国家取消鞭刑一个道理,这个口子一旦被允许,死刑的执行程度问题并不是主要的,而是无法对死刑犯的管理者进行有效限制。

至于供养问题,刑罚的本身在于维护秩序,而不是复仇,国家机器对犯罪者的所有约束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而不是对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报复,基于这个原因,不是所谓的供养,而是建立监狱等设施,让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者可以稳定的接受关押反省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财政支付的基本条件可以供养的条件,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过自新,监禁犯人还会提供劳动机会补贴财政用于自己的伙食改善,以培养罪犯的生活习惯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善待犯人的管理方式有助于社会改造的实施,虽然死刑犯基本上不太可能改为监禁刑但人道的处理方法有助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有助于监狱犯人和狱警间缓和关系接受改造,如果虐待性的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方法可以被狱警们采用,则恫吓有余而教化不足。无助于文明执法的管理风气建设。

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任何虐待行为,可能导致犯人危及健康,而导致疾病,假如在判处死刑后出现了任何问题,虐待犯人导致的后果,比如第一段出现的情况(获得再审,不核准死刑等),是会被提出索赔的。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总体上来说,国家机器基于立法制定规则,司法提供判定,行政提供法律执行(依法羁押和死刑也是一种执行)是一个程序化的操作,程序化的操作要求每个程序的执行节点,而每个节点的上一个步骤有义务负责维持到下一个节点得以顺利的执行,而在这个过程中,保有当事人接受下一个节点执行过程的正常状态是程序需要。同时整个的程序链条随时接受监督。即便是在古代,判死也要打入死牢上达州一级甚至是中央政权批准,而且还给犯人的家属留下越级上诉的时间。哪怕是在今天,实际上也没有彻底否认所谓的最后一刻刀下留人。基于以上两个缘故(第一段和第三段),无论是对公众,犯罪者,社会秩序,公务员管理,都不应该用这种方法。


有点狠啊,哪怕是在古代,死刑前一般也会让人吃顿好的,告诉他吃饱好上路。

只要不是最大恶极判了折磨至死的人,刽子手大叔还会很和善地说没事,就一会,我刀很快不疼的。


自己饿死?时间太久了,直接从楼上推下来,吧唧一声,一了百了。

然后某些丧心病狂爱管别人闲事的国家会把此事写入人权报告,国际上到处发通稿,败坏我们名誉。


饿死很痛苦,属于折磨或者虐待。枪决以及注射是为了减少死刑犯的痛苦,体现的就是人权保护,人的尊严。死刑犯虽然剥夺了政治权利,不是一般公民,但是不管怎样还是属于人的范畴。法和罚是为了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折磨和虐待恰好是违反了这个原则。


不那样死是出于人道考虑,不让他们在死前再受到痛苦。

你觉得饿死符合吗?

最后加一句

我本人极度恶心这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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