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过程,发展趋势如何。


就半年来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而言,谈谈关于对自然法的看法。

1.在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先哲提出人要依照自然生活,自然应指自然规律,此时自然法的概念萌芽

2.在中世纪中晚期阶段,以阿奎那,奥古斯都等为代表的神学思想家将自然法定义为上帝对人的一种要求,是一种神意的映射,必须为世人遵守,立法和法律及统治都要遵照自然法。

3.到文艺复兴时期,资本主义革命时期,代表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如洛克,霍布斯等,以社会契约论作为国家的起源依据,在这里他们将自然法定义为人的一种良知,一种对自由,安全等的追求。并将自然法作为对抗宗教神学束缚的武器,此阶段的自然法思想被称为古典自然法。此阶段许多思想家对自然法定义各不相同,如霍布斯将自然法定义为人们为了安全而服从利维坦的天性和规则,洛克将之定义为对自由生存等权利利益的追求。但它们都可定义为一词,即理性。 3.二战后,出于对纳粹等的反思,自然法有一次发展,被称为新自然法。这一阶段各个思想家将自然法再次定义,马里旦将其定义为人权,富勒讲法律规范为具有内在道德(具有法律所独有的属性如不溯及既往)和外在道德(即法的价值)。德沃金将之定义为原则…… 本人所读的学校将法律思想史作为选修课,所以本人并不 太了解,只能说这么多了,其中错误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指正。


谢邀,关于法学我不太清楚哎。
谢邀…估计百度一下可以解决…
上课不好好听课的,请回去自己复习法理学课本,ok?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或北大出版社版都能解决 自己去看 想知道的再细就去看西方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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