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四年级的时候被狗咬了,十分钟后狗就被主人打死了,坦率的说我真的说不上恨那只狗,毕竟它是畜生,但是当时公认的处理方式就是那样,没有谁认为不妥。

现在我依然不恨那只狗,但觉得需要从民间到官方给类似的事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案,比如认为以前的处理方法不人道,那就要有其他处理方案,单方面的推诿肯定不行。

现在社会进步了,觉得不是狗的责任,那就是狗主人的责任,怎么说也不应该变成被咬的人的责任吧?如果这样的话,我是真不懂这个社会了。


被名贵的狗咬了一口后失手打死狗,算谁的责任?

看是什么时候。且在哪里。

如果几十年前的农村,狗咬了人,一般情况下都不用你说,主人会自己把狗打死,当然不打死也可以,但是会被人说。

我小时候就被大狼狗咬过,咬的头,去医院缝了几下,打了几针疫苗。

半年后,我再田边玩耍,在那户人家的地里发现了那条被埋的狗。

现在么,就看养狗的人是什么样子的人了。

现在当然不会再说什么打死,但是狗咬人,人家不找你就算不错了,还问谁的责任。

难道任凭被狗咬?

亦或者都被狗咬了,剧痛的情况下还要求人去计算用什么力道能打跑狗还不打死狗。

人与狗并不是平权的,人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打死狗,天经地义。

因为狗可以咬死人,就算咬伤,还有狂犬病的风险。

这都注意让人心惊胆战了。

人权大于狗权。

别说狗了,动物园里的老虎可比狗精贵多了,有些时候老虎伤人,人还活著,老虎就得死。要是老虎跑出来了,那么哪怕老虎没咬人也往往被打死。

你这名贵狗算啥。

有些人讨论狗咬人后还应不应该打的问题。

当然是应该打。

狗,只是被人类驯化的一种猛兽,记住是猛兽。能咬人的狗基本可以定性为狼。

事实上狗要么不咬人,一旦咬人往往就不会就咬一个,它会乱窜,看到合适的目标就咬。

为了安全,我们也应该打死它,否则会有别的人尤其小孩遭殃。

在有些地方狗还会呼朋唤友,就和狼一样。

所以不存在什么狗不咬人了,跑了就不能打。

有能力就必须打。

狗不像人,你甚至都无法分辨咬你的是不是疯狗。

另外农村的狗,大狗是拴著或者关在院子里,小狗是散养,那时候农村都有狗洞,门关著狗自由进出。我小时候也能钻狗洞,有些时候忘记带钥匙就这样子进去。那时候农村养狗不是当做宠物狗来养,虽然很多人对狗也有感情,那时候农村的狗和猫都是和牛一样,是人类真正的好朋友,牛耕地,猫抓老鼠,狗看家。往往一个村子有好多猫,好多狗。陌生人来了,不管白天还是黑夜,基本上一只狗叫,全村的狗都会叫,然后追著人,只有人走出村子,狗才安静,所以那时候狗是天然的报警系统。

有些人觉得狗咬了人就杀狗很突兀,其实农村之所以能散养狗不怕狗乱咬人就是平时也有教育,例如有村里人或者亲朋好友来了,狗如果乱叫,那是要被打的,打的嗷嗷叫那种,久而久之狗就学会什么人该叫什么人不该叫。

所以通常村里的狗散养却也不会乱咬人,我被咬是因为那是爸爸小时候的村子,我们住的少,所以狗不认识我,而且那是一只大狗,站起来又大人那么高,当时挣脱了绳索,一下子就追上了我,将我扑倒在地,像啃西瓜一样一通乱咬就走了,狗的哈喇子混合著我的热血在短暂的疼痛过后竟然有些温暖。温暖过后就是剧痛,当时的我感觉脑袋成了喷泉,我觉得似乎是要死了。后来到了卫生院才发现衣服全是血。

知乎经常讨论什么看到老虎怎么打,等有一天他们看到老虎,就知道那一刻突然产生的恐惧会支配他的身体。大脑一片空白,醒来就和我一样,被老扑倒。

有些人问我是怎么发现狗的,又如何确定那条狗是咬我的那条狗,是那家人的狗,其实很简单,因为我已经说了我被狗咬了,主人家如何处理狗是要让我们知道的,我年纪小有阴影不会当著我的面,但是绝对不会明面说打死了,暗地里藏起来。所以狗什么下场我都知道。

然后农村不会轻易把死狗埋在别人地里,那是和别人过不去的意思,所以地里的狗自然是他们家的,他们家养了几条狗我自然是知道的。如此。

至于我如何发现,那是地里玩耍看到了为没烂透皮毛,才知道下面埋著狗。

终于可以传图片了。

↓这是手肘和头上留下的疤痕,不长头发,且像是咬穿了骨头,用手可以明显感觉到有洞,按一下很难受。 二十年过去了,痕迹依然。


看狗的主人有没有责任。

比如说,你偷东西翻墙进院,狗咬你,你把狗打死,你全责,而且是犯罪,故意损毁财物罪。你所谓的「失手」在这个情况说不清啊。

如果是人家牵著狗,狗狗还有口具,你偏要去逗狗,而且还把口具摘下来,这情况你的责任、赔钱吧。如果人家拦著你你非要逗,你可能还构成寻衅滋事。

如果是人家牵著狗、狗狗没有口具,你主动逗狗,这个就看规定。如果所在城市规定这么大的狗需要口具,你基本上可以免责;如果规定这么大的狗不需要口具,那还是你的民事责任,赔钱,有点类似上一条。

如果狗没牵著,一概无责,有狗主人找来,你可以追究他关于咬伤的责任。

在相当一部分有养犬规定的城区,不牵绳的狗,它不咬你,你直接打死,你都没责任。

嗯,狗的死因不在你,是它的主人害死了狗。


转一个真实案例——

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对一起重点信访案举行公开释法说理会

  2017年5月17日,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对一起由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引起的重点信访案举行公开释法说理会。

  2016年7月5日,信访人陈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在连云区**小区将一女子咬伤,伤者报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出警并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理。2016年7月7日,伤者男友王某某和其朋友到**小区持刀将信访人陈某某的狗砍伤致死。后查明,信访人陈某某饲养的狗为纯种德国牧羊犬(连云港市禁养犬种),鉴定价值为36000元。2016年7月2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2016年8月16日,连云区院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向连云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连云分局书面答复后,连云区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于2016年9月5日向连云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连云分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此后,信访人陈某某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不服,到连云区院申诉。连云区院作出答复后,信访人陈某某表示不满,继续向连云港市院申诉,连云港市院控申处作出了维持决定。2017年全国「两会」前夕,信访人陈某某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表示其对连云区院监督公安机关撤销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决定不服。根据信访人申请并报上级院批准, 3月29日下午,连云区院组织开展四级院联合远程视频接访。接访后,信访人仍对答复表示不满意。

  为此,连云区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会议邀请了信访人指定的5名连云港市人大代表、连云区政协委员参加,连云港市院侦监处人员、区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处理决定、法规依据等,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公开释法说理:一是涉案犬只饲养人以虚假犬名「马犬」申报犬只免疫证明,用该证明违规向连云港警方登记,且未能有效约束该犬,致使该犬先后造成小区内两人受伤,因此涉案犬只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公私财物」;二是涉案犬只伤人后,该犬被违法饲养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依然潜在威胁著不特定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应允许公民必要的自助行为;三是司法办案应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规定,从「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角度办案;四是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同样要取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认可,以实现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jsjc.gov.cn/wsjcy/ks/gkscxx/201706/t20170620_152562.shtml?

www.jsjc.gov.cn


我们不妨打个比喻。

那就是我用价值30块的菜刀杀了A,和我用价值30万的纯金镶钻菜刀杀了A有什么区别?难道因为A的反抗行为,打坏了我的纯金镶钻菜刀,来追究A的赔偿责任?

在狗狗已经咬人的前提下,一般人普遍的认为都是,咬了第一口,那肯定不介意再咬第二口,第三口。换句话说,是侵害没有停止,还在继续。

被害人出于自卫的目的,将狗打死,难道要追求被害人的赔偿?狗狗属于财务,不像人那样有生命权。如果出于防卫目的,将人打死。这属于防卫过当,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害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但是狗狗属于财务,这就另当别论了。而且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大多都是狗主人没有栓绳之类的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私了都是求之不得,还要追求被害人的责任,那真是不给警察叔叔一点面子。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被咬者为加害者的立场前提。也就是说抢劫犯,盗窃犯因为实施犯罪过程中,被狗狗咬伤。这个时候如果说把狗打死了,那么你的民事赔偿金额自然会加上一大笔。

友情提示,上述的环境,如果狗主人在场,那么当犯罪方停止犯罪活动时,狗主人是有一个阻止狗狗行为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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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说我的例子存在一定的偷换概念,我想了想也是,毕竟狗狗作为动物,无法用单纯的物作为考量基准。因此该例子仅能适用于狗对人主动造成危险的前提下。

有人用罗翔老师的大熊猫当例子,我也是罗老师的粉丝。这段例子恰好看过。

不过需要注意一点,就是罗老师描述的环境,是人快要饿死了,情急之下吃了大熊猫。这个环境前提是大熊猫并未主动对人造成危险。是人为了自救采取的一定手段,尽管免除刑事方面的处罚。比如拘役,罚金之类,但是民事方面的赔偿躲不过去。除非说大熊猫是纯野生的,并不是动物园饲养的。

我本人是非常喜欢《罗翔说刑法》里面这样一句话,那就是当不知道相关条例的时候,想一想这么判定,老百姓能否接受?任何事情永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到狗狗问题,如果该狗狗手续齐全,且狗绳栓的好好的。人主动去招惹狗被咬伤,三拳两脚把狗打死。那狗冤不冤?狗主人冤不冤?我家狗子好好的,平白无故被杀了。如果判不赔偿,那有何法律可言?

如果是狗狗没栓好,撒欢儿的跑,把人咬伤。那么人出于自卫的目的将狗打死,这就另当别论了。除非说狗主人已经将狗制止,这时候代表侵害已经结束,如果说我都被咬了,我非打死它不可。那么这就是另一种行为。要另案处理。狗主人掏医药费,并接受违反宠物管理的相关处罚。而被咬伤者,按照狗狗的市场价格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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