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四年級的時候被狗咬了,十分鐘後狗就被主人打死了,坦率的說我真的說不上恨那隻狗,畢竟它是畜生,但是當時公認的處理方式就是那樣,沒有誰認為不妥。

現在我依然不恨那隻狗,但覺得需要從民間到官方給類似的事一個明確的處理方案,比如認為以前的處理方法不人道,那就要有其他處理方案,單方面的推諉肯定不行。

現在社會進步了,覺得不是狗的責任,那就是狗主人的責任,怎麼說也不應該變成被咬的人的責任吧?如果這樣的話,我是真不懂這個社會了。


被名貴的狗咬了一口後失手打死狗,算誰的責任?

看是什麼時候。且在哪裡。

如果幾十年前的農村,狗咬了人,一般情況下都不用你說,主人會自己把狗打死,當然不打死也可以,但是會被人說。

我小時候就被大狼狗咬過,咬的頭,去醫院縫了幾下,打了幾針疫苗。

半年後,我再田邊玩耍,在那戶人家的地裏發現了那條被埋的狗。

現在麼,就看養狗的人是什麼樣子的人了。

現在當然不會再說什麼打死,但是狗咬人,人家不找你就算不錯了,還問誰的責任。

難道任憑被狗咬?

亦或者都被狗咬了,劇痛的情況下還要求人去計算用什麼力道能打跑狗還不打死狗。

人與狗並不是平權的,人在受到傷害的時候,打死狗,天經地義。

因為狗可以咬死人,就算咬傷,還有狂犬病的風險。

這都注意讓人心驚膽戰了。

人權大於狗權。

別說狗了,動物園裡的老虎可比狗精貴多了,有些時候老虎傷人,人還活著,老虎就得死。要是老虎跑出來了,那麼哪怕老虎沒咬人也往往被打死。

你這名貴狗算啥。

有些人討論狗咬人後還應不應該打的問題。

當然是應該打。

狗,只是被人類馴化的一種猛獸,記住是猛獸。能咬人的狗基本可以定性為狼。

事實上狗要麼不咬人,一旦咬人往往就不會就咬一個,它會亂竄,看到合適的目標就咬。

為了安全,我們也應該打死它,否則會有別的人尤其小孩遭殃。

在有些地方狗還會呼朋喚友,就和狼一樣。

所以不存在什麼狗不咬人了,跑了就不能打。

有能力就必須打。

狗不像人,你甚至都無法分辨咬你的是不是瘋狗。

另外農村的狗,大狗是拴著或者關在院子裏,小狗是散養,那時候農村都有狗洞,門關著狗自由進出。我小時候也能鑽狗洞,有些時候忘記帶鑰匙就這樣子進去。那時候農村養狗不是當做寵物狗來養,雖然很多人對狗也有感情,那時候農村的狗和貓都是和牛一樣,是人類真正的好朋友,牛耕地,貓抓老鼠,狗看家。往往一個村子有好多貓,好多狗。陌生人來了,不管白天還是黑夜,基本上一隻狗叫,全村的狗都會叫,然後追著人,只有人走出村子,狗才安靜,所以那時候狗是天然的報警系統。

有些人覺得狗咬了人就殺狗很突兀,其實農村之所以能散養狗不怕狗亂咬人就是平時也有教育,例如有村裡人或者親朋好友來了,狗如果亂叫,那是要被打的,打的嗷嗷叫那種,久而久之狗就學會什麼人該叫什麼人不該叫。

所以通常村裡的狗散養卻也不會亂咬人,我被咬是因為那是爸爸小時候的村子,我們住的少,所以狗不認識我,而且那是一隻大狗,站起來又大人那麼高,當時掙脫了繩索,一下子就追上了我,將我撲倒在地,像啃西瓜一樣一通亂咬就走了,狗的哈喇子混合著我的熱血在短暫的疼痛過後竟然有些溫暖。溫暖過後就是劇痛,當時的我感覺腦袋成了噴泉,我覺得似乎是要死了。後來到了衛生院才發現衣服全是血。

知乎經常討論什麼看到老虎怎麼打,等有一天他們看到老虎,就知道那一刻突然產生的恐懼會支配他的身體。大腦一片空白,醒來就和我一樣,被老撲倒。

有些人問我是怎麼發現狗的,又如何確定那條狗是咬我的那條狗,是那家人的狗,其實很簡單,因為我已經說了我被狗咬了,主人家如何處理狗是要讓我們知道的,我年紀小有陰影不會當著我的面,但是絕對不會明面說打死了,暗地裡藏起來。所以狗什麼下場我都知道。

然後農村不會輕易把死狗埋在別人地裏,那是和別人過不去的意思,所以地裏的狗自然是他們家的,他們家養了幾條狗我自然是知道的。如此。

至於我如何發現,那是地裏玩耍看到了為沒爛透皮毛,才知道下面埋著狗。

終於可以傳圖片了。

↓這是手肘和頭上留下的疤痕,不長頭髮,且像是咬穿了骨頭,用手可以明顯感覺到有洞,按一下很難受。 二十年過去了,痕跡依然。


看狗的主人有沒有責任。

比如說,你偷東西翻牆進院,狗咬你,你把狗打死,你全責,而且是犯罪,故意損毀財物罪。你所謂的「失手」在這個情況說不清啊。

如果是人家牽著狗,狗狗還有口具,你偏要去逗狗,而且還把口具摘下來,這情況你的責任、賠錢吧。如果人家攔著你你非要逗,你可能還構成尋釁滋事。

如果是人家牽著狗、狗狗沒有口具,你主動逗狗,這個就看規定。如果所在城市規定這麼大的狗需要口具,你基本上可以免責;如果規定這麼大的狗不需要口具,那還是你的民事責任,賠錢,有點類似上一條。

如果狗沒牽著,一概無責,有狗主人找來,你可以追究他關於咬傷的責任。

在相當一部分有養犬規定的城區,不牽繩的狗,它不咬你,你直接打死,你都沒責任。

嗯,狗的死因不在你,是它的主人害死了狗。


轉一個真實案例——

連雲港市連雲區院對一起重點信訪案舉行公開釋法說理會

  2017年5月17日,連雲港市連雲區院對一起由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引起的重點信訪案舉行公開釋法說理會。

  2016年7月5日,信訪人陳某某飼養的寵物狗在連雲區**小區將一女子咬傷,傷者報案,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西墅邊防派出所出警並對該事件進行了處理。2016年7月7日,傷者男友王某某和其朋友到**小區持刀將信訪人陳某某的狗砍傷致死。後查明,信訪人陳某某飼養的狗為純種德國牧羊犬(連雲港市禁養犬種),鑒定價值為36000元。2016年7月21日,連雲港市公安局連雲分局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2016年8月16日,連雲區院通過立案監督程序向連雲分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連雲分局書面答覆後,連雲區院認為該案不應當立為刑事案件,於2016年9月5日向連雲分局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連雲分局於2016年9月6日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

  此後,信訪人陳某某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不服,到連雲區院申訴。連雲區院作出答覆後,信訪人陳某某表示不滿,繼續向連雲港市院申訴,連雲港市院控申處作出了維持決定。2017年全國「兩會」前夕,信訪人陳某某又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表示其對連雲區院監督公安機關撤銷王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的決定不服。根據信訪人申請並報上級院批准, 3月29日下午,連雲區院組織開展四級院聯合遠程視頻接訪。接訪後,信訪人仍對答覆表示不滿意。

  為此,連雲區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公開審查。會議邀請了信訪人指定的5名連雲港市人大代表、連雲區政協委員參加,連雲港市院偵監處人員、區院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會上,案件承辦人介紹了案件情況、處理決定、法規依據等,並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公開釋法說理:一是涉案犬隻飼養人以虛假犬名「馬犬」申報犬隻免疫證明,用該證明違規向連雲港警方登記,且未能有效約束該犬,致使該犬先後造成小區內兩人受傷,因此涉案犬隻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公私財物」;二是涉案犬隻傷人後,該犬被違法飼養的不法狀態還在持續,依然潛在威脅著不特定人民羣眾的人身安全,應允許公民必要的自助行為;三是司法辦案應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權的規定,從「司法為民,以人為本」的角度辦案;四是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實現法律效果的同時,同樣要取得當事人與社會公眾的認可,以實現社會效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http://www.jsjc.gov.cn/wsjcy/ks/gkscxx/201706/t20170620_152562.shtml?

www.jsjc.gov.cn


我們不妨打個比喻。

那就是我用價值30塊的菜刀殺了A,和我用價值30萬的純金鑲鑽菜刀殺了A有什麼區別?難道因為A的反抗行為,打壞了我的純金鑲鑽菜刀,來追究A的賠償責任?

在狗狗已經咬人的前提下,一般人普遍的認為都是,咬了第一口,那肯定不介意再咬第二口,第三口。換句話說,是侵害沒有停止,還在繼續。

被害人出於自衛的目的,將狗打死,難道要追求被害人的賠償?狗狗屬於財務,不像人那樣有生命權。如果出於防衛目的,將人打死。這屬於防衛過當,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害人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但是狗狗屬於財務,這就另當別論了。而且狗咬人事件的發生,大多都是狗主人沒有栓繩之類的不文明行為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私了都是求之不得,還要追求被害人的責任,那真是不給警察叔叔一點面子。

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被咬者為加害者的立場前提。也就是說搶劫犯,盜竊犯因為實施犯罪過程中,被狗狗咬傷。這個時候如果說把狗打死了,那麼你的民事賠償金額自然會加上一大筆。

友情提示,上述的環境,如果狗主人在場,那麼當犯罪方停止犯罪活動時,狗主人是有一個阻止狗狗行為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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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說我的例子存在一定的偷換概念,我想了想也是,畢竟狗狗作為動物,無法用單純的物作為考量基準。因此該例子僅能適用於狗對人主動造成危險的前提下。

有人用羅翔老師的大熊貓當例子,我也是羅老師的粉絲。這段例子恰好看過。

不過需要注意一點,就是羅老師描述的環境,是人快要餓死了,情急之下喫了大熊貓。這個環境前提是大熊貓並未主動對人造成危險。是人為了自救採取的一定手段,儘管免除刑事方面的處罰。比如拘役,罰金之類,但是民事方面的賠償躲不過去。除非說大熊貓是純野生的,並不是動物園飼養的。

我本人是非常喜歡《羅翔說刑法》裡面這樣一句話,那就是當不知道相關條例的時候,想一想這麼判定,老百姓能否接受?任何事情永遠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回到狗狗問題,如果該狗狗手續齊全,且狗繩栓的好好的。人主動去招惹狗被咬傷,三拳兩腳把狗打死。那狗冤不冤?狗主人冤不冤?我家狗子好好的,平白無故被殺了。如果判不賠償,那有何法律可言?

如果是狗狗沒栓好,撒歡兒的跑,把人咬傷。那麼人出於自衛的目的將狗打死,這就另當別論了。除非說狗主人已經將狗制止,這時候代表侵害已經結束,如果說我都被咬了,我非打死它不可。那麼這就是另一種行為。要另案處理。狗主人掏醫藥費,並接受違反寵物管理的相關處罰。而被咬傷者,按照狗狗的市場價格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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