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你想走就走唄。


走正常離職唄,他又攔不住你,要麼讓他加薪。


老闆不讓你走,是用什麼方法不讓你走的呢?扣證件還是壓工資?扣證件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是壓工資,看你有沒有簽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那麼就按勞動法規定提前三天打書面辭職申請(保險起見可以同時發送一個電子版的辭職申請到公司人事或老闆的郵箱,以確定申請離職的時間)。如果沒有簽合同,建議要求補簽合同,並按上述程序申請辭職(如果超過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雙倍工資補償)。


試用期的員工,你離職就能造成重大損失?你還真信了?那我勸你還是留下吧哈哈哈


謝邀。

這是個選擇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法律上,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即可離職。

就選擇而言,你可以按照有益於自己的原則權衡做出最後的決定。

祝好運。


決定走了

老闆最後一次找我談話說:你如果這時候選擇離開,那我就懷疑你的人品了,沒想到你是這樣的人,你這樣,以後你做設么都不會順利的。

為啥感覺有點噁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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