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做過好事或幫助過別人不表白,會積雙倍功德,如做了好事或幫助了別人,直接表白就不積功德,你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表白。

兩個好處——

例1:「寶貝,我把地擦了!」

「嗯,看出來了,真是個乖寶寶!」

結論:家務不重要,重要的是讓對方知道你很開心地在做。很多事都是「對人不對事」。

例2:「寶貝,我把地擦了!」

「就說嘛!我的那瓶乳液是不是你打碎的!」

「對呀,早就看它不順眼了,我給買了瓶更適合你的。」

結論:你認為的好事,對方可能並不這麼認為。表白後就給了對方可以追責的機會,說明敢於承擔後果。

從功德的角度看,你想到了不同行為的「加分」問題,這時候已經不加分了。只有出於自然的好事才能加兩倍「經驗」,跟道家的無為一個意思。


不是說你不說出去福報就大而是你布施了 但你根本不當回事 連會有福報這種念頭想法都沒有才是真布施敢問普通人有幾人能做到 你做了好事多多少少心理都會開心 那就不對了打個不恰當的比喻你要把布施當做平時喝水吃飯呼吸那般平常 那你就真的

是個有大福報的人了


呵,做好事當銀行積分換獎品呢?就是因為那麼多人不會自發的做好事,佛爺只能給你們弄一套積分換獎品制度,讓你們為了功利也好多少做點好事,咋就不懂佛爺的心呢


抱歉我是一個唯物主義者,所以說我不能從你想要的佛學或者功德的角度上論證做好事要不要表白。

我從一個唯物主義者的角度來論證做好事的動力吧。

在我眼中看來,信徒做好事其實是在做一個交易,在和自己理想中的「上帝」、「因果」之類的超自然力量做一個交易,我做你喜歡的事(行善事、傳教等),你將來給我好處(死後上天堂、轉世入上三道等),根本的來講還是利己的。

而在我——一個唯物主義者——的觀念中,行善首先是人性的一部分,作為一種社會性動物,對受苦者抱有憐憫之心是刻印在我們基因的一種本能,互幫互助的團體才更有可能活下來。所以我們才會憐憫受苦之人並施出援手,這就和吃飯喝水一樣是一種本能。

其次,正如馬克思所言,當你的眼界不僅僅局限在個人的時候,你就會看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存在。多數情況下做好事是有利於整體利益的,這個時候你也會有動力去做好事。

前面我論證了做好事的合法性,接下來是表白是否有必要。

關於這個我想起來了「子貢贖人」和「子路受牛」的典故,如果說你做好事的確是由於內心的同理心和憐憫之情,要不要表白取決於社會效益(不過多數情況下取決於你自己的心情)

_(:з」∠)_


行善不圖報才會有更大的陰德。


做了總比沒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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