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通高通收购,苹果三星互诉,我们今天的时代似乎进入了科技垄断时代,那么这样的时代作何评价?


不能一概而论,对垄断的规制,就是在平衡规模经济带来的经济绩效和自由竞争带来的福利。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绩效考量,有一些领域和行业是需要垄断的,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一) 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主要涉及公用事业领域,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和交通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具有社会公益性、系统依赖性、投资规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点。在反垄断法产生之初,基于自然垄断的规模效率和公共利益考虑,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除外。但随著经济和技术发展,大多数具有传统管网系统的自然垄断寒夜,既存在垄断性业务,也存在竞争性业务,由于政府关制的失灵,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适用除外的合理性。

我国《反垄断法》没用规定自然垄断行业应除外适用,符合世界立法趋势。[1]自然垄断之于反垄断法,经历了从「一般豁免,例外适用」到「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变化。

(二) 金融行业

银行业和保险业与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密切相关,适当的垄断有助于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银行与保险企业可以在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等方面进行协商或采取共同行动,从而避免由于过度价格竞争所产生的金融风险。但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金融行业除外适用

(三) 农业

《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四) 知识产权

20世纪70年代后,知识产权垄断地位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凸显,利用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反垄断法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2]

(五) 合理化的垄断协议

部分垄断协议适合合理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反垄断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3]


[1] 《反垄断法》第7条: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反垄断法》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我认为垄断是不好的,它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垄断总是不好的,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参考中央最新的房地产政策
高端垄断暴利,像高通,三星,苹果低端替代者同行进入,如餐饮
垄断是不可能垄断的,墙外面的歌歌超好的。这辈子都想要的。


以前我住的街上有两家面馆,几年了大家基本没涨价而去面量管够味道都比较上进,后来一家被地痞流氓搞走了只剩一家,现在店主不但涨了价,味道也差了,关键在于还是一副爱吃不吃不吃拉倒的表情。所以对于垄断,你说呢?

谢邀

先说定义

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垄断,垄断者本身的地位决定了垄断者可以左右整个市场。 对于存在垄断的行业来说,垄断者本身就是这个行业发展最大的阻碍,如果垄断者现有的技术或模式足以获得充足的利益,而且没有在外压力促使行业进行技术革新,那么该行业会一直持续保持当前的状态,垄断者不会太多投入精力或者成本去革新,反而是更专注于运营。 而当该行业出现竞争者时,最省力的办法是利用本身的技术或者规模优势去击垮或者收购竞争者,保持自身垄断地位。因为技术领先永远没有垄断地位获得的利润大。 而当垄断者背后有权利机构的支持时,革新的动力就更加不足了…………
垄断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专利法又给申请人以时间性和区域性的垄断,保护发明创造,我觉得这样的垄断是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刺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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