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下,如果某个方案只有一个最好的解法,那么某人申请了该解法的专利,意味著别人要么支付专利费,要么绕道换另一种不太好的方法。专利本身是为了鼓励创新,保障权利,但专利反倒成为了科技发展的障碍?


专利制度只是解决如何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一种选择,虽然说目前已成为全球大部分国家尤其是主要国家的制度选择,但并不是说专利制度就完美无缺,确实存在影响创新甚至阻碍创新的负面影响,对于技术的扩散负面影响更大。尤其是对于关系到公众基本ren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利益的专利。

也有其他选择方案,比如前苏联及我国曾经采用的奖励制度,对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给发明创造者精神物质奖励。当然现在我们还有奖励制度,但同时也于改革开放之初被迫采取了源于市场经济的国际通行的专利制度。

历史上,曾经有不少国家对专利制度的利弊进审慎的研究、讨论和抉择,荷兰曾经因此废止实行数时间的专利法。

即使当前,也有不少反对专利制度的声音,包括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声音,只是这些声音,哪怕可能是对的,也被精英阶层过滤掉了。

毕竟专利制度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制度,关注底层人民利益的声音,往往被为了「进步」的名义,被淹没。


如果只有一种方法,就交钱嘛,直到专利保护期结束。

如果还有其他解法,你去寻找,说不定有更好的解法,不是推动了创新吗。

同时你可以去寻找另一个问题的解法,如果你找到,这不是推动了科技创新吗?

当然专利费的高低需要市场来谈;

垄断了?自然有反垄断法处理你。


专利不会阻碍科技发展,但会阻碍科技推广应用。

直观的例子是《我不是药神》里的抗白血病药物原型格列卫。该药物的组分专利由诺华研发在90年代末相继被授权,如今在大部分国家已经过期,可以推广应用。人类发现并生产出来该药物,科技已经发展了,但是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能够用它,或者说有二十年的延期使用。

再有最近丰田免费开放自己关于汽车电动化的多项专利,也是赶在专利到期前的推广行为,这是进一步垄断市场,榨取价值的做法,目的是让尽可能多的下级厂家依丰田自己奠基的理论进行开发,同时自己也进行开发,逐步完成该领域的绝对垄断。

工科生不懂社会学,但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就是,打比方教一大堆小学生相同的知识,最终结果不是小学生中每个个体掌握程度相同,而是某些个体超越其他的普遍掌握水平,这是进化上的必然。丰田也好,诺华也好都是自己领域的翘楚,我们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其追求广泛上的普遍高能,不如追求某一两个个体的尖端发展。因为反应该领域发展现状的标准,不是整体大家会干什么,而是现阶段有人能干什么。专利上的二十年期限,就是一些人能干什么变成大家都会干什么的过程。而这些靠专利费过活的公司,也被迫地周而复始,收著旧专利的钱研发新的东西,因为一旦停下创新的脚步将入不敷出。

「为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亚拉伯罕.林肯


「意味著别人要么支付专利费,要么绕道换另一种不太好的方法。」现实中,没有几个「别人」(新进入者)是「要么支付专利费,要么绕道换另一种不太好的方法」这么非黑即白的,尤其当这个别人处于产品研发尚未获得市场优势的时候。新进入者通常会发现更贴近类似用户需求的新问题,很可能会基于这个最好的解法做出新问题的新解法(并申请新专利),试著用新解法研制的新产品去打市场。如果新进入者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话,再主动或被动的向前边的专利拥有人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也可能有其他手段)。如果原专利拥有人也想进入新市场的话,就需要投资研发新的技术,或者使用后面这家申请了新专利的技术并向其支付费用,进而形成专利的交叉授权。

市场和技术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不是零和游戏。看看充分发挥了专利制度的3GPP标准组织对移动通信技术的贡献,以及国内几乎没有专利声音的各种标准组织对行业的影响,就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现实中专利是在阻碍还是促进科技发展了。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大部分研发者都要将技术内容保密,以获得利润。

有专利制度,一部分研发者将技术内容公开,获得专利权进而获得利润。而另一部分研发者在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发下也许可以获得更好的创新。即便不能进一步创新,起码知道了发明构思,技术思路等有用信息,怎么看都是促进技术进步的。

至于你说的,需要规避侵权,要么发展出更好的技术,要么使用落后的技术,甚至你还可以购买相关技术。


专利确实存在过度保护,同时需要鼓励公益慈善买断部分专利授权,

给贫困地区的公司或个人使用使用;

古人说得好:过犹不足!保护专利,应该像七焚散一样,通过数字销售分级计数的方式,

保护专利、保证税收、保护消费者,建立知识生产、国家税收、消费者的正向循环关系,

避免垄断和过度保护,具体规定如下:

1. 以前未产生税收的专利生产者、作者,销售数量30万或销售额3000万,受国家专利正常定价保护、正常纳税;销售数量30万-100万或销售额3000万-1亿,受国家专利半价定价保护、半价纳税;销售数量100万或销售额1亿以上,受国家专利免费保护、免费纳税;就是说初次专利生产者、或作者,销售数量100万或销售额1亿以上,必须免费,专利、著作权受保护。

2. 产生税收100万以内的专利生产者、作者,销售数量100万或销售额1亿,受国家专利正常定价保护、正常纳税;销售数量100万-1000万或销售额1亿-10亿,受国家专利半价定价保护、半价纳税;销售数量1000万或销售额10亿以上,受国家专利免费保护、免费纳税;就是说初次专利生产者、或作者,销售数量1000万或销售额10亿以上,必须免费,专利著作权受保护。

3. 产生税收3000万以内的专利生产者、作者,销售数量1000万或销售额10亿,受国家专利正常定价保护、正常纳税;销售数量3000万-1亿或销售额10亿-20亿,受国家专利半价定价保护、半价纳税;销售数量1亿或销售额20亿以上,受国家专利免费保护、免费纳税;就是说初次专利生产者、或作者,销售数量100万或销售额1亿以上,必须免费,专利、著作权受保护。

4. 产生税收1亿以内的专利生产者、作者,销售数量1亿或销售额20亿以内,受国家专利正常定价保护、正常纳税;销售数量1亿-3亿或销售额20亿-30亿,受国家专利半价定价保护、半价纳税;销售数量3亿或销售额30亿以上,受国家专利免费保护、免费纳税;就是说初次专利生产者、或作者,销售数量3亿或销售额30亿以上,必须免费,专利、著作权受保护。

超出纳税范围、免费保护范围专利生产者、作者,

还要求保护,就可以认定垄断、过度保护,恬不知耻。

对于专利形成的垄断,与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的「越穷越见鬼、越富越发财」 形成垄断机制一样,其高效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引发社会知识贫乏的穷人与知识丰富的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社会生产力与社会需求脱节而爆发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社会暴乱。而随著数据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随著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更多岗位被机器人、大数据、无人机、无人驾驶等代替,普罗大众将面临无工可务,但又不得不消费的窘境!目前美国的疫情和各地的暴乱,就是这种境况的真实写照:为防止疫情不得不停工,从而引起人们的收入下降甚至没有,同时不能不养家糊口;黑人被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只不过是暴乱的导火索。

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圣经》、《道德经》77章都有提及,《圣经》、《道德经》都指出了马太效应的形成机制,不同的是《道德经》指出了修正方式,即天道的张弓效应。

张弓效应是「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机制上的引富济贫),

马太效应是「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 (越富越发财的机制)。

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更多详情请参阅张弓智库专栏文章:

思想之花醉美:狙击流浪地球高清盗版,唯有七焚散!?

zhuanlan.zhihu.com图标思想之花醉美:财富小故事系列01:钱生钱的秘密?

zhuanlan.zhihu.com图标

土豪从王保长手里夺过那一千银子,

交给有一万银子的张盖茨去继续管理的社会经济行为机制,就叫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机制,是能力认证机制、信用认证机制,

并且是钱生钱的财富增值机制!

未来中美关系,是太极图一样的全球化体制:一套全球化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及其合作伙伴零有模式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另外一套全球化制度,是美国及其盟友承载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的市场经济体制;二者将在全球范围内长期竞争、斗争、合作、共存,故称之为中美一球两制。中美一球两制,可能如同香港一国两制一样,50年不变。

零有合作共赢思维方式,建立在张弓效应与马太效应相互作用的超投必投机制基础之上。

中美一球两制更多详情请参阅张弓智库专栏文章:

从20世纪以来,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一体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博弈单赢」观念正逐渐被「双赢、多赢、共赢」目标、观念所取代。

顺应时代潮流,笔者在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成为智慧社区、普通路灯升级改造成为5G智慧路灯、南方社区散乱供暖与三联供集中供暖的升级改造等工作研究中,提出零有模式的升级改造方案;相对于零和博弈的单赢,进而提出零有合作共赢思维方式。


专利制度确实是给予权利人有限的垄断市场的权力,这是对于创新的一种奖励,从利益上鼓励技术创新。

当然,垄断会对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一定限制,不过这也激励人们寻找新的替代技术,从这个角度来说,仍然对于技术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


专利是合法的垄断,但滥用专利权确实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反垄断法》和《专利法》都有纠偏机制:

一、反垄断法的相对豁免

20世纪70年代后,知识产权垄断地位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凸显,利用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反垄断法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二、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以下规定在《专利法》第69条。

1, 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类似于发行权用尽。即购买了产品,再卖出去,不用许可。

2.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为他人并不具有主观过错,也避免投资浪费;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商业秘密的人申请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 临时过境例外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为了便利国际运输,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

4. 科研和实验例外

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注意,特指对改专利产品或方法作为实验的对象而制造和使用。如果作为工具,是侵权的。

5. Bolar 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实验、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期20年,在快到期的前几年,有厂商开始仿制,可以为了行政审批的数据进行实验,等审批过了,专利期差不多就到了,有利于公众健康福利。

6. 宣告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和设计抗辩

被诉侵权人既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也可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7.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没有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是自动的,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作品,但要付费,不用提出申请。强制许可依法无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经过向专利局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实施该技术。

1.怠于使用或垄断行为

《专利法》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依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是为了不发达国家的国民生命健康,依据的是WIPO的《多哈宣言》。

4.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比如甲发明了灯泡获得专利授权,爱迪生极大地改进了灯泡取得专利权(改进发明)。爱迪生不能制造和销售改进的灯泡,因为都是以碳丝为灯芯,不经过前一专利人的许可是不可以的。但在这一例外规则下,爱迪生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获得强制许可。



我觉得题主可能对一些问题有一定的误解。

专利

市场垄断

科技

(人类)社会的本质


铺垫


市场垄断这个概念可能含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在中国人的潜意识往往抱有排斥的态度,但是本质很普通,就是一个市场发展的最终形态。举个栗子就好比零散的枪支变成核弹,最大的问题不是核弹的威力本身,而是核弹的目标朝向哪里。不必对市场垄断抱有绝对敌意。


正文


专利制度是现代科技的保障,保障的原理很扯淡,就是保障了人性贪婪和占有欲。

是这个道理吧!只是我说的很难听,但是其带来的正面影响——让无数人热衷于此,刺激技术进步,科学观念的进步,而且保证不动歪心思扰乱学术界。


可能我说的有点乱,如果依然无法理解的话,可以想像一下没有专利制度的结果

1.没有利益保障,整个社会对科技创新的方面持续低迷。即使有创新,钱也会被随时偷走。即使干的活再多,每个人也都是一口饭不会多,何必忙活呢?科学技术怎么发现呢?(具体栗子不举了)

2.题主问的很有道理,没有专利制度,市场垄断会大面积崩塌,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社会资金会从垄断路线大量流失,经济也无非是从崩溃变成持续低迷


试想一下,没有专利


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自己落后的时候就认为专利阻碍创新,那么自己的专利被别人侵犯的时候又怎么说?

没有可持续性的专利保护制度,就能促进科技的发展了?

目前专利制度是最适合长期科技创新的制度,只是有人想省钱罢了。


和平正常时期这是最好的选择

从个人角度看,是让付出得到回报的方式

从宏观层面来看,这是科学技术等创意的市场化变现。

科技会稳步发展,过快发展真的不是好事情,如果技术没有办法和人类社会需求有较好的匹配程度,那么就会产生灾难性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制度既不是永久的,范围也不会很广:如果有人有了更好的创意或者技术,那么你的专利价值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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