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是否壟斷了市場,甚至減慢了科技的發展?
設想一下,如果某個方案只有一個最好的解法,那麼某人申請了該解法的專利,意味著別人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專利本身是為了鼓勵創新,保障權利,但專利反倒成為了科技發展的障礙?
專利制度只是解決如何激勵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一種選擇,雖然說目前已成為全球大部分國家尤其是主要國家的制度選擇,但並不是說專利制度就完美無缺,確實存在影響創新甚至阻礙創新的負面影響,對於技術的擴散負面影響更大。尤其是對於關係到公眾基本ren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利益的專利。
也有其他選擇方案,比如前蘇聯及我國曾經採用的獎勵制度,對發明創造給予獎勵,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只給發明創造者精神物質獎勵。當然現在我們還有獎勵制度,但同時也於改革開放之初被迫採取了源於市場經濟的國際通行的專利制度。
歷史上,曾經有不少國家對專利制度的利弊進審慎的研究、討論和抉擇,荷蘭曾經因此廢止實行數時間的專利法。
即使當前,也有不少反對專利制度的聲音,包括來自於發達國家的聲音,只是這些聲音,哪怕可能是對的,也被精英階層過濾掉了。
畢竟專利制度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制度,關注底層人民利益的聲音,往往被為了「進步」的名義,被淹沒。
如果只有一種方法,就交錢嘛,直到專利保護期結束。
如果還有其他解法,你去尋找,說不定有更好的解法,不是推動了創新嗎。
同時你可以去尋找另一個問題的解法,如果你找到,這不是推動了科技創新嗎?
當然專利費的高低需要市場來談;
壟斷了?自然有反壟斷法處理你。
專利不會阻礙科技發展,但會阻礙科技推廣應用。
直觀的例子是《我不是葯神》裏的抗白血病藥物原型格列衛。該藥物的組分專利由諾華研發在90年代末相繼被授權,如今在大部分國家已經過期,可以推廣應用。人類發現並生產出來該藥物,科技已經發展了,但是隻有很小一部分人能夠用它,或者說有二十年的延期使用。
再有最近豐田免費開放自己關於汽車電動化的多項專利,也是趕在專利到期前的推廣行為,這是進一步壟斷市場,榨取價值的做法,目的是讓儘可能多的下級廠家依豐田自己奠基的理論進行開發,同時自己也進行開發,逐步完成該領域的絕對壟斷。
工科生不懂社會學,但是一個普遍的規律就是,打比方教一大堆小學生相同的知識,最終結果不是小學生中每個個體掌握程度相同,而是某些個體超越其他的普遍掌握水平,這是進化上的必然。豐田也好,諾華也好都是自己領域的翹楚,我們在這些領域的發展與其追求廣泛上的普遍高能,不如追求某一兩個個體的尖端發展。因為反應該領域發展現狀的標準,不是整體大家會幹什麼,而是現階段有人能幹什麼。專利上的二十年期限,就是一些人能幹什麼變成大家都會幹什麼的過程。而這些靠專利費過活的公司,也被迫地周而復始,收著舊專利的錢研發新的東西,因為一旦停下創新的腳步將入不敷出。
「為創新之火澆上利益之油」——亞拉伯罕.林肯
「意味著別人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現實中,沒有幾個「別人」(新進入者)是「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這麼非黑即白的,尤其當這個別人處於產品研發尚未獲得市場優勢的時候。新進入者通常會發現更貼近類似用戶需求的新問題,很可能會基於這個最好的解法做出新問題的新解法(並申請新專利),試著用新解法研製的新產品去打市場。如果新進入者在市場上獲得成功的話,再主動或被動的向前邊的專利擁有人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也可能有其他手段)。如果原專利擁有人也想進入新市場的話,就需要投資研發新的技術,或者使用後面這家申請了新專利的技術並向其支付費用,進而形成專利的交叉授權。
市場和技術是處於動態發展中的,不是零和遊戲。看看充分發揮了專利制度的3GPP標準組織對移動通信技術的貢獻,以及國內幾乎沒有專利聲音的各種標準組織對行業的影響,就可以從一個側面瞭解現實中專利是在阻礙還是促進科技發展了。
如果沒有專利制度,大部分研發者都要將技術內容保密,以獲得利潤。
有專利制度,一部分研發者將技術內容公開,獲得專利權進而獲得利潤。而另一部分研發者在公開的技術內容的啟發下也許可以獲得更好的創新。即便不能進一步創新,起碼知道了發明構思,技術思路等有用信息,怎麼看都是促進技術進步的。
至於你說的,需要規避侵權,要麼發展出更好的技術,要麼使用落後的技術,甚至你還可以購買相關技術。
專利確實存在過度保護,同時需要鼓勵公益慈善買斷部分專利授權,
給貧困地區的公司或個人使用使用;
古人說得好:過猶不足!保護專利,應該像七焚散一樣,通過數字銷售分級計數的方式,
保護專利、保證稅收、保護消費者,建立知識生產、國家稅收、消費者的正向循環關係,
避免壟斷和過度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1. 以前未產生稅收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30萬或銷售額3000萬,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30萬-100萬或銷售額3000萬-1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2. 產生稅收100萬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100萬-1000萬或銷售額1億-1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3. 產生稅收3000萬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3000萬-1億或銷售額10億-2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億或銷售額2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4. 產生稅收1億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億或銷售額20億以內,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1億-3億或銷售額20億-3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3億或銷售額3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3億或銷售額30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超出納稅範圍、免費保護範圍專利生產者、作者,
還要求保護,就可以認定壟斷、過度保護,恬不知恥。
對於專利形成的壟斷,與市場經濟的馬太效應的「越窮越見鬼、越富越發財」 形成壟斷機制一樣,其高效的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引發社會知識貧乏的窮人與知識豐富的富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從而導致社會生產力與社會需求脫節而爆發的週期性經濟危機、社會矛盾甚至引發社會暴亂。而隨著數據化智能化時代的到來,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及更多崗位被機器人、大數據、無人機、無人駕駛等代替,普羅大眾將面臨無工可務,但又不得不消費的窘境!目前美國的疫情和各地的暴亂,就是這種境況的真實寫照:為防止疫情不得不停工,從而引起人們的收入下降甚至沒有,同時不能不養家餬口;黑人被警察暴力執法致死,只不過是暴亂的導火索。
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源在《聖經》、《道德經》77章都有提及,《聖經》、《道德經》都指出了馬太效應的形成機制,不同的是《道德經》指出了修正方式,即天道的張弓效應。
張弓效應是「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 (機制上的引富濟貧),
馬太效應是「人之道,損不足以奉有餘」 (越富越發財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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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從王保長手裡奪過那一千銀子,
交給有一萬銀子的張蓋茨去繼續管理的社會經濟行為機制,就叫馬太效應。
馬太效應機制,是能力認證機制、信用認證機制,
並且是錢生錢的財富增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