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想一下,如果某個方案只有一個最好的解法,那麼某人申請了該解法的專利,意味著別人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專利本身是為了鼓勵創新,保障權利,但專利反倒成為了科技發展的障礙?


專利制度只是解決如何激勵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一種選擇,雖然說目前已成為全球大部分國家尤其是主要國家的制度選擇,但並不是說專利制度就完美無缺,確實存在影響創新甚至阻礙創新的負面影響,對於技術的擴散負面影響更大。尤其是對於關係到公眾基本ren權、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利益的專利。

也有其他選擇方案,比如前蘇聯及我國曾經採用的獎勵制度,對發明創造給予獎勵,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只給發明創造者精神物質獎勵。當然現在我們還有獎勵制度,但同時也於改革開放之初被迫採取了源於市場經濟的國際通行的專利制度。

歷史上,曾經有不少國家對專利制度的利弊進審慎的研究、討論和抉擇,荷蘭曾經因此廢止實行數時間的專利法。

即使當前,也有不少反對專利制度的聲音,包括來自於發達國家的聲音,只是這些聲音,哪怕可能是對的,也被精英階層過濾掉了。

畢竟專利制度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制度,關注底層人民利益的聲音,往往被為了「進步」的名義,被淹沒。


如果只有一種方法,就交錢嘛,直到專利保護期結束。

如果還有其他解法,你去尋找,說不定有更好的解法,不是推動了創新嗎。

同時你可以去尋找另一個問題的解法,如果你找到,這不是推動了科技創新嗎?

當然專利費的高低需要市場來談;

壟斷了?自然有反壟斷法處理你。


專利不會阻礙科技發展,但會阻礙科技推廣應用。

直觀的例子是《我不是葯神》裏的抗白血病藥物原型格列衛。該藥物的組分專利由諾華研發在90年代末相繼被授權,如今在大部分國家已經過期,可以推廣應用。人類發現並生產出來該藥物,科技已經發展了,但是隻有很小一部分人能夠用它,或者說有二十年的延期使用。

再有最近豐田免費開放自己關於汽車電動化的多項專利,也是趕在專利到期前的推廣行為,這是進一步壟斷市場,榨取價值的做法,目的是讓儘可能多的下級廠家依豐田自己奠基的理論進行開發,同時自己也進行開發,逐步完成該領域的絕對壟斷。

工科生不懂社會學,但是一個普遍的規律就是,打比方教一大堆小學生相同的知識,最終結果不是小學生中每個個體掌握程度相同,而是某些個體超越其他的普遍掌握水平,這是進化上的必然。豐田也好,諾華也好都是自己領域的翹楚,我們在這些領域的發展與其追求廣泛上的普遍高能,不如追求某一兩個個體的尖端發展。因為反應該領域發展現狀的標準,不是整體大家會幹什麼,而是現階段有人能幹什麼。專利上的二十年期限,就是一些人能幹什麼變成大家都會幹什麼的過程。而這些靠專利費過活的公司,也被迫地周而復始,收著舊專利的錢研發新的東西,因為一旦停下創新的腳步將入不敷出。

「為創新之火澆上利益之油」——亞拉伯罕.林肯


「意味著別人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現實中,沒有幾個「別人」(新進入者)是「要麼支付專利費,要麼繞道換另一種不太好的方法」這麼非黑即白的,尤其當這個別人處於產品研發尚未獲得市場優勢的時候。新進入者通常會發現更貼近類似用戶需求的新問題,很可能會基於這個最好的解法做出新問題的新解法(並申請新專利),試著用新解法研製的新產品去打市場。如果新進入者在市場上獲得成功的話,再主動或被動的向前邊的專利擁有人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也可能有其他手段)。如果原專利擁有人也想進入新市場的話,就需要投資研發新的技術,或者使用後面這家申請了新專利的技術並向其支付費用,進而形成專利的交叉授權。

市場和技術是處於動態發展中的,不是零和遊戲。看看充分發揮了專利制度的3GPP標準組織對移動通信技術的貢獻,以及國內幾乎沒有專利聲音的各種標準組織對行業的影響,就可以從一個側面瞭解現實中專利是在阻礙還是促進科技發展了。


如果沒有專利制度,大部分研發者都要將技術內容保密,以獲得利潤。

有專利制度,一部分研發者將技術內容公開,獲得專利權進而獲得利潤。而另一部分研發者在公開的技術內容的啟發下也許可以獲得更好的創新。即便不能進一步創新,起碼知道了發明構思,技術思路等有用信息,怎麼看都是促進技術進步的。

至於你說的,需要規避侵權,要麼發展出更好的技術,要麼使用落後的技術,甚至你還可以購買相關技術。


專利確實存在過度保護,同時需要鼓勵公益慈善買斷部分專利授權,

給貧困地區的公司或個人使用使用;

古人說得好:過猶不足!保護專利,應該像七焚散一樣,通過數字銷售分級計數的方式,

保護專利、保證稅收、保護消費者,建立知識生產、國家稅收、消費者的正向循環關係,

避免壟斷和過度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1. 以前未產生稅收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30萬或銷售額3000萬,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30萬-100萬或銷售額3000萬-1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2. 產生稅收100萬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100萬-1000萬或銷售額1億-1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3. 產生稅收3000萬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000萬或銷售額10億,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3000萬-1億或銷售額10億-2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1億或銷售額2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100萬或銷售額1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4. 產生稅收1億以內的專利生產者、作者,銷售數量1億或銷售額20億以內,受國家專利正常定價保護、正常納稅;銷售數量1億-3億或銷售額20億-30億,受國家專利半價定價保護、半價納稅;銷售數量3億或銷售額30億以上,受國家專利免費保護、免費納稅;就是說初次專利生產者、或作者,銷售數量3億或銷售額30億以上,必須免費,專利、著作權受保護。

超出納稅範圍、免費保護範圍專利生產者、作者,

還要求保護,就可以認定壟斷、過度保護,恬不知恥。

對於專利形成的壟斷,與市場經濟的馬太效應的「越窮越見鬼、越富越發財」 形成壟斷機制一樣,其高效的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引發社會知識貧乏的窮人與知識豐富的富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從而導致社會生產力與社會需求脫節而爆發的週期性經濟危機、社會矛盾甚至引發社會暴亂。而隨著數據化智能化時代的到來,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及更多崗位被機器人、大數據、無人機、無人駕駛等代替,普羅大眾將面臨無工可務,但又不得不消費的窘境!目前美國的疫情和各地的暴亂,就是這種境況的真實寫照:為防止疫情不得不停工,從而引起人們的收入下降甚至沒有,同時不能不養家餬口;黑人被警察暴力執法致死,只不過是暴亂的導火索。

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源在《聖經》、《道德經》77章都有提及,《聖經》、《道德經》都指出了馬太效應的形成機制,不同的是《道德經》指出了修正方式,即天道的張弓效應。

張弓效應是「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 (機制上的引富濟貧),

馬太效應是「人之道,損不足以奉有餘」 (越富越發財的機制)。

專利知識產權保護,更多詳情請參閱張弓智庫專欄文章:

思想之花醉美:狙擊流浪地球高清盜版,唯有七焚散!?

zhuanlan.zhihu.com圖標思想之花醉美:財富小故事系列01:錢生錢的祕密?

zhuanlan.zhihu.com圖標

土豪從王保長手裡奪過那一千銀子,

交給有一萬銀子的張蓋茨去繼續管理的社會經濟行為機制,就叫馬太效應。

馬太效應機制,是能力認證機制、信用認證機制,

並且是錢生錢的財富增值機制!

未來中美關係,是太極圖一樣的全球化體制:一套全球化市場經濟制度,是中國及其合作夥伴零有模式共贏的命運共同體;另外一套全球化制度,是美國及其盟友承載零和博弈冷戰思維的市場經濟體制;二者將在全球範圍內長期競爭、鬥爭、合作、共存,故稱之為中美一球兩制。中美一球兩制,可能如同香港一國兩制一樣,50年不變。

零有合作共贏思維方式,建立在張弓效應與馬太效應相互作用的超投必投機制基礎之上。

中美一球兩制更多詳情請參閱張弓智庫專欄文章:

從20世紀以來,人類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經濟的高速增長、科技進步、全球一體化以及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之後,「零和博弈單贏」觀念正逐漸被「雙贏、多贏、共贏」目標、觀念所取代。

順應時代潮流,筆者在老舊小區升級改造成為智慧社區、普通路燈升級改造成為5G智慧路燈、南方社區散亂供暖與三聯供集中供暖的升級改造等工作研究中,提出零有模式的升級改造方案;相對於零和博弈的單贏,進而提出零有合作共贏思維方式。


專利制度確實是給予權利人有限的壟斷市場的權力,這是對於創新的一種獎勵,從利益上鼓勵技術創新。

當然,壟斷會對創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有一定限制,不過這也激勵人們尋找新的替代技術,從這個角度來說,仍然對於技術進步起到了促進作用。


專利是合法的壟斷,但濫用專利權確實可能造成不利的後果。因此,《反壟斷法》和《專利法》都有糾偏機制:

一、反壟斷法的相對豁免

20世紀70年代後,知識產權壟斷地位的消極影響越來越凸顯,利用知識產權進行限制競爭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反壟斷法的態度開始發生變化,從「絕對豁免」到「相對豁免」。《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二、專利法中的不視為侵權的行為

以下規定在《專利法》第69條。

1, 專利權用盡後的特定實施行為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類似於發行權用盡。即購買了產品,再賣出去,不用許可。

2.先用權人的特定實施行為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因為他人並不具有主觀過錯,也避免投資浪費;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解商業祕密的人申請專利權或,商業祕密持有人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

3. 臨時過境例外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這是為了便利國際運輸,主要依據是《巴黎公約》】

4. 科研和實驗例外

將專利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對象使用。《專利法》規定是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注意,特指對改專利產品或方法作為實驗的對象而製造和使用。如果作為工具,是侵權的。

5. Bolar 例外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實驗、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是因為專利保護期20年,在快到期的前幾年,有廠商開始仿製,可以為了行政審批的數據進行實驗,等審批過了,專利期差不多就到了,有利於公眾健康福利。

6. 宣告專利權無效與現有技術抗辯和設計抗辯

被訴侵權人既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也可提出現有技術抗辯。

7.善意侵權

為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沒有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三、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是自動的,只要符合條件任何人都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利用作品,但要付費,不用提出申請。強制許可依法無需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經過向專利局申請獲得批准後可以實施該技術。

1.怠於使用或壟斷行為

《專利法》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依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這是為了不發達國家的國民生命健康,依據的是WIPO的《多哈宣言》。

4.為實施從屬專利需要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比如甲發明瞭燈泡獲得專利授權,愛迪生極大地改進了燈泡取得專利權(改進發明)。愛迪生不能製造和銷售改進的燈泡,因為都是以碳絲為燈芯,不經過前一專利人的許可是不可以的。但在這一例外規則下,愛迪生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獲得強制許可。



我覺得題主可能對一些問題有一定的誤解。

專利

市場壟斷

科技

(人類)社會的本質


鋪墊


市場壟斷這個概念可能含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在中國人的潛意識往往抱有排斥的態度,但是本質很普通,就是一個市場發展的最終形態。舉個栗子就好比零散的槍支變成核彈,最大的問題不是核彈的威力本身,而是核彈的目標朝向哪裡。不必對市場壟斷抱有絕對敵意。


正文


專利制度是現代科技的保障,保障的原理很扯淡,就是保障了人性貪婪和佔有慾。

是這個道理吧!只是我說的很難聽,但是其帶來的正面影響——讓無數人熱衷於此,刺激技術進步,科學觀唸的進步,而且保證不動歪心思擾亂學術界。


可能我說的有點亂,如果依然無法理解的話,可以想像一下沒有專利制度的結果

1.沒有利益保障,整個社會對科技創新的方面持續低迷。即使有創新,錢也會被隨時偷走。即使乾的活再多,每個人也都是一口飯不會多,何必忙活呢?科學技術怎麼發現呢?(具體栗子不舉了)

2.題主問的很有道理,沒有專利制度,市場壟斷會大面積崩塌,但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社會資金會從壟斷路線大量流失,經濟也無非是從崩潰變成持續低迷


試想一下,沒有專利


典型的屁股決定腦袋,自己落後的時候就認為專利阻礙創新,那麼自己的專利被別人侵犯的時候又怎麼說?

沒有可持續性的專利保護制度,就能促進科技的發展了?

目前專利制度是最適合長期科技創新的制度,只是有人想省錢罷了。


和平正常時期這是最好的選擇

從個人角度看,是讓付出得到回報的方式

從宏觀層面來看,這是科學技術等創意的市場化變現。

科技會穩步發展,過快發展真的不是好事情,如果技術沒有辦法和人類社會需求有較好的匹配程度,那麼就會產生災難性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制度既不是永久的,範圍也不會很廣:如果有人有了更好的創意或者技術,那麼你的專利價值就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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