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優惠政策文件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這本質上是一種個稅的優惠政策,幾乎所有的企業在個稅申報中都運用了此政策來計算年終獎的最終個稅繳納數字。但是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體系中,年終獎的這種優惠是否還繼續延續呢?

二、本次個稅改革中工資薪金的三大變化

本次個稅改革,亮點多多,但最大的亮點還是針對工資薪金的改革,拋開起徵點不論,工資薪金真正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從工資薪金到綜合所得

原有個稅法中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別屬於不同類型的收入,分別獨立計算收入、所得和個稅。

2、工資薪金個稅從按月扣繳到按年彙算清繳

原有工資薪金個稅明確是按月繳納,由發放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基本不用操心,只要企業扣繳義務完成,個人取得稅後收入即可。新個稅法將工資薪金等四類收入合併為綜合所得後,將個稅繳納調整為按月預扣預交,次年彙算清繳的新模式!這是一個巨大的變化。

3、專項附加扣除的出現

增加了綜合所得的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三、2019年年終獎究竟如何交稅?

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全面實施。2019年1月公司發放的2018年度年終獎究竟如何繳納個稅?關於2018年年終獎,近期出現眾多觀點:

一種認為趕緊在2018年年末前發放,可以繼續享受分攤政策。這實屬無稽之談,按照企業年終獎發放邏輯,2018年1月應當已經發放過2017年度獎金,享受過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如何能夠再次享受?而且,2018年末前發放當年度獎金,從經營角度和考覈角度明顯不合理,無法實施;

另一種認為2019年個稅會考慮政策延續和過度,對於2018年度獎金在2019年度發放的,會給出延續政策,這個需要拭目以待。

我們的分析如下:

首先,年終獎依據國稅發[2005]9號分攤至12個月計算的邏輯基礎在於工資薪金個稅是按月計算,而新個稅法中個稅不再是按月繳納,而是按年繳納,整個交稅邏輯發生變化;

其次,2019年1月份發放的年終獎和各月工資一樣,最終都要匯入201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稅,再看適用何種稅率,如何繳納個稅;

再次,問題的焦點在於每個月工資薪金的預扣預交如何實施?2019年1月份員工可能會拿到2018年12月工資和2018年度獎金兩筆收入,預扣預交的規則尚未明確,稅務機關是否會在新政中考慮年終獎預扣預交的壓力而延續原有的分解方法?需要拭目以待。

考慮到國家稅改的總體策略是不加重企業負擔,我們判斷最可能的結果是在預扣預繳政策中對於一次性獎金給與考慮,避免出現預扣過重的情況。相信在年底前,這些個稅的落地和過度政策都會出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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