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交通路一小區疑因頑童燃放鞭炮引燃樓道內雜物引發火災,二七區巡防隊員和消防指戰員接力撲救才未釀成大禍。

  12時30分,建中街巡防中隊隊員劉建偉、王屹、劉斌、趙磊巡邏至交通路西福民社區時,看到濃煙從社區31號樓1單元2樓窗口不斷冒出,四人立即趕到現場查看救援。

  着火的位置在31號樓1單元2樓樓梯口處,火焰上方還有天然氣管道,情況十分危急,巡防隊員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不一會兒二七區消防救援大隊的指戰員趕到現場對火情展開處置。

  5分鐘後,樓道內的火苗被撲滅,距離着火點較近的一排天然氣閥門已被燒壞,樓道內存放的紙箱、木椅等雜物被燒爲灰燼。

  居民王女士說,兩個小男孩在樓道內燃放鞭炮,不小心點燃樓道內雜物引起了這場火災,幸虧巡防隊員及時發現報警,消防指戰員第一時間趕到撲救,才未釀成大禍。

  鄭報融媒在此提醒,小區樓道不僅是居民行走的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是在發生火災時用來逃生的通道,但是很多人都有在樓道堆放雜物的習慣,而雜物又多爲木製品、棉織品、紙製品等可燃物,稍遇明火就可能引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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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道堆積雜物可能觸及的法律法規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樓道作爲火災時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時刻保持安全和暢通。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樓梯通道,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個別業主私自將樓梯通道用於自己堆放雜物,明顯是化共有爲私有,也是對其他業主共有權的侵害。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汪永森 通訊員 王保喜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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