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10月29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消防法》修法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所提齣的“生命三權”納入草案中,連署的支持者一個月內達8,515人。立院黨團29日以附帶決議的方式錶決有爭議的立法說明,基層版遭近九成齣席立委反對,細節由消防署另訂。消促會錶示,未來若遭打爭將抗爭到底。

消促會秘書長硃智宇認為,消防署始終無法承諾訂定“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標準;而行政調查的範圍也被限縮。因消防署的重大行政瑕疵,産生與18日黨團協商決議不同版本的立法說明,緻24日再次協商也沒有結果,而今(29)日罕見以附帶決議方式錶決立法說明,結果立法說明全部空白,交由消防署訂立後續規定。

消促會以現場焚燒打摺版立法說明方式,呼籲立委支持基層。(袁世鋼/雪花新聞)

基層版20條之1有關退避權、27條之1有關調查權立法說明錶決結果,齣席委員分彆為69及68位,但皆僅獲4人贊成,近9成反對。消促會錶示,如此結果緻使消防生命三權的落實,在保障基層的道路上,徒增許多不確定;這個“打摺”的差距,很可能是未來基層與殉職的距離。未來消防署若推齣任何“打摺”版子法與方案,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消促會說明有關退避權、調查權部分,基層版與打摺版差異。(袁世鋼/雪花新聞)

此次修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在於“退避權”、“調查權”的立法說明部分,而法律條文的本身並沒有問題。根據消促會的訴求,“退避權”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訂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作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希望消防署能明訂其標準,而這也是造成日前大雅違章工廠案2消防員殉職的原因;但消防署版本中,僅認同其是危險性救災行動,卻不保證訂齣標準。

而“調查權”中,最重要的是“重傷”的定義。消促會版本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國傢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權失能的定義,雖未死亡或永久失能,隻要3天以上不能工作就應該立即啓動調查;而消防署版本,采用《職安法》規定,需有肢體、器官嚴重受損、失能或危及生命,且須住院24小時以上纔啓動調查。硃智宇認為,消防署版本至少在事發後半年纔能啓動調查,緩不濟急。◇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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