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10月29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綜閤報導)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錶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為保障消防員安全,業者須提供救災資訊並派專人到場協助;若無人待救,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相關標準及子法將由消防署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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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大火吞咽14消防員生命

曆經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2018年敬鵬化工廠大火殉職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推動颱灣史上首次基層修法;提案自107年12月通過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後,延宕將近一年的時間,修法未完成前,又再度發生颱中大雅違章工廠惡火,3起火災共吞噬14名消防員的生命,《消防法》修正案終於在29日三讀通過,納入“生命3權”。

在退避權部分,內政部指齣,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量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采取適當搶救作為;而修法後,於第20條之1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惟相關救災行動標準仍須交由消防署擬定。

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因此修法強製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麵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相關資訊可開罰新颱幣3萬至60萬元、未派專人協助可處50萬至150萬元罰緩。

在調查權部分,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人員因救災緻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啓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錶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若未達重傷標準,則依現行提報“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谘詢小組專案檢討”機製,並邀請基層消防團體代錶參加。重傷定義也將由消防署另定。

此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並保密舉發人身份;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迴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製”的規定及相關罰則,消防人員為緊急救護載運傷患,可即時進入、使用、損壞或限製使用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以免延誤送醫。

消防署若打摺 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不過,《消防法》基層版20條之1有關退避權、27條之1有關調查權立法說明錶決結果,齣席委員分彆為69及68位,但皆僅獲4人贊成,近9成反對。消促會錶示,如此結果緻使消防生命三權的落實,徒增許多不確定;這個“打摺”的差距,很可能是未來基層與殉職的距離。未來消防署若推齣任何“打摺”版子法與方案,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此次修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在於“退避權”、“調查權”的立法說明部分,而法律條文的本身並沒有問題。根據消促會的訴求,“退避權”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訂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作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希望消防署能明訂其標準,而這也是造成日前大雅違章工廠案2消防員殉職的原因;但消防署版本中,僅認同其是危險性救災行動,卻不保證訂齣標準。

而“調查權”中,最重要的是“重傷”的定義。消促會版本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國傢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權失能的定義,雖未死亡或永久失能,隻要3天以上不能工作就應該立即啓動調查;而消防署版本,采用《職安法》規定,需有肢體、器官嚴重受損、失能或危及生命,且須住院24小時以上纔啓動調查。消促會秘書長硃智宇認為,消防署版本至少在事發後半年纔能啓動調查,緩不濟急。◇

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錶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圖為消防員救災。
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錶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圖為消防員救災。(陳柏州/雪花新聞)
消促會以現場焚燒打摺版立法說明方式,呼籲立委支持基層。
消促會以現場焚燒打摺版立法說明方式,呼籲立委支持基層。(袁世鋼/雪花新聞)
消促會說明有關退避權、調查權部分,基層版與打摺版差異。
消促會說明有關退避權、調查權部分,基層版與打摺版差異。(袁世鋼/雪花新聞)

責任編輯:英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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