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抽檢不合格的,能否處理同批次產品

黃璞琳

【問題】

電動自行車抽檢不合格的,能處理同批次產品嗎?還是僅能處理抽檢的樣品車輛?是適用《產品質量法》哪一法條?

【看法】

產品質量抽樣方案需要符合相關規範要求,要確保樣品能夠代表樣本的總體質量狀況。樣品不合格,能否用來認定同一型號規格批次的產品質量不合格,關鍵在於抽樣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原質檢總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規定,在企業的成品庫房、生產車間成品區或市場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樣數量為4輛,其中2輛為檢驗樣品,2輛為備份樣品;對於最高車速、制動性能、整車質量(重量)等項目需要檢驗兩個樣本。經檢驗,單個檢驗項目的所有檢驗樣品均合格,則判定該檢驗項目單項合格;反之,判定該檢驗項目單項為不合格。

據此,如果抽樣方案符合技術規範,同一型號規格批次的檢驗樣品數量為2輛,且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的,應當認定同一型號規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不合格。

對於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按其不合格的指標是否屬於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分別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或者第五十條查處。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其他情形的不合格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歡迎來值乎向我提問哦:值乎 - 說點兒有用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