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許亞琴 記者 魏馮)針對公衆關注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品安全問題,瀘州市明確,所有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校級領導、中層幹部、教師代表輪流繳費陪餐;有條件的可根據家長自願申請,有計劃安排家長陪餐。

  本週,瀘州市教育和體育局、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瀘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工作的通知》,對此作出明確要求。

  學校食品安全

  校長(園長)是第一責任人

  按照《通知》精神,學校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校長(園長)是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必須落實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必須支持和保障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食堂,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食堂,條件成熟的應收回交由學校自主經營;條件尚不成熟的要制定收回期限加快收回協商;確需引入社會經營的學校食堂,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有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單位,並建立准入和退出機制,不能“以包代管”,嚴禁層層轉包、貼牌代包。非寄宿制學校不得開設服務部(超市、小賣部)。

  校領導、幹部、教師輪流陪餐

  每餐必陪,還要繳費

  教職工在學校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侵佔學生利益。要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及社會的監督。

  《通知》明確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校級領導、中層幹部、教師代表輪流繳費陪餐;有條件的可根據家長自願申請,有計劃安排家長陪餐。大力實施“明廚亮竈”建設,進行可視化監管,堅持智慧引領,藉助信息化手段,推動學校食堂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竈”。

  《通知》要求,各區縣要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於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未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不力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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