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平是竞技对抗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之一。因此在探讨平衡性问题之前,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就是,竞技对抗为什么要平衡?平衡究竟是什么的平衡?只有探究清楚了平衡本身为何,才能进一步去探讨别的问题。

先从最直接的显现的文本层开始,因为毫无疑问的是,平衡性的直接体现也是从这里开始的。

竞技对抗是对应双方的两个文本作者的对抗,因此在一场竞技对抗的进程中,实质的对抗,就是两个文本作者所生产的文本之间的对抗。因而平衡性,就相关于并且体现在这两个文本之间的关系问题之中。

竞技对抗文本的最基本符码单元,就是动作,作者生产的文本就是由动作符码组成的动作序列形式,两个文本的关系实际就是两个动作序列的关系,而作为文本形式的动作序列,每一个动作都是动者的位置平移,因此动作序列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就转变为两个动者的诸位置之间的关系,而诸位置单元组合而成的序列本身,从整体来看,形成了一个动者的平移范围,因此整个文本本身,其实质也就是动作范围,动作范围是由一定量的位置单元组合构成。因而平衡性,相关于两个动作范围的比较关系问题。

例如在足球比赛中,一方球员对另一方球员从背后进行铲球,这样的一个动作范围,被规则编码为一个危险意义的动作, 是破坏游戏平衡的动作。从呈现形式来看,该动作会很大可能会导致持球者的身体遭到巨大的伤害,而作为两个动作范围比较关系之结果的这个伤害,其严重之程度超出了规则所允许的底线,那么也就是说该动作的范围是超出了规则允许的范围。

在这里,作为动者的球员,选取并生成了一个范围如此之大的动作符码组合,而另一方球员在比赛进程中没有生产过如此之大的动作范围,因此导致作为文本的两个动作范围之间产生了不对等的比较关系,文本的不对等实质是符码组合的不对等,也就是基本符码单元的不对等。作为一个规则禁止的动作范围,犯规一方选择符码并生产的动作范围超出了规则的限制,而被犯规一方如果不选择突破规则限制,那么很明显,双方的动作范围的符码单元系统就完全处于一个不对等的比较关系。

当裁判判罚尺度不一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公平问题,也就是平衡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裁判对比赛双方不同的判别尺度,从规则层面给予了双方范围不对等的动作范围的符码单元,而最基本符码单元的范围不对等,也就意味著在文本生产层面的不对等,是在文本生产起点上的不对等。

在对抗的过程中,两个生产者生产出来了两个文本,所谓对抗,实质就是这两个文本之间的对抗。两个项之间的对抗,首先是两个项发生接触,也就是将两个项联系在一起,联系合并到一起之后,会发生某种关系。而对抗的关系,无疑是一个彼此相对立的、相异的关系,因此这个关系的结果必然是一个二选一的形式,要去掉一个,留下一个。

而要实现二选一,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发生一个比较关系。比较行为,放在具体的竞技比赛中,就是判罚行为,胜负的判定行为。

竞技文本的比较,实质就是动作范围的比较。而作为文本的动作范围,是生产者通过诸动作符码单元的组合而成的,也就是说表层文本,实际上就是一个符号的组合轴,而被组合的符码单元,是位于聚合轴的。

作为文本的动作范围,是文本生产者选择诸多个符码单元进行某种组合形成了整体的动作范围,在动作完成后,动作序列本身就形成了一个固定的动作范围。而文本的比较,就是两个范围之间的比较,作为互相对立的比较关系,两个范围之间彼此消减,最终产生出判定结果。

所比较的作为动作范围的文本,是生产者所产生的动作范围,是生产者将符码单元组合而成的动作范围,通过两个范围的比较结果,就能够实现对两个生产者的文本生产能力之比较的判定,从而宣布最终的二选一的所谓胜出者。

然而比较的前提是可比较,当两个文本生产者组合符码单元时所选择的符码单元是处于不对等的范围时,也就意味著这个不对等是先于文本生产的,是先在的给予生产者的作为规则的符码生产资料的不对等,而不是生产者自身生产能力的不对等。

如此组合出来的动作范围,进行比较的结果,如果用于对文本生产者的比较判定,会出现严重误差,也就是失衡。因为很难知道这个被生产的动作范围文本,究竟完全是文本生产者自身能力因素的结果,还是因为两者的符码单元本身就不对等,而符码单元自身的范围不对等,对胜出的那一方在动作范围生产中,对其生产增加了生产者自身生产能力之外的加持因素。

也就是说在生产进行之前,符码单元本身的比较结果就处于一个不对等的状态,符码单元本身就是失衡的,符码单元本身就是可比较的,双方先在的符码单元会有一个大小优先顺序。先在于生产者的符码的不均等,会带入到被生产的动作文本之间的范围比较关系之结果中,从而严重影响到对文本生产者的生产能力的检测结果的纯粹性。一旦这个结果的纯粹性没有了,那么对抗本身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失去了意义价值。这就是为什么竞技对抗必须要平衡。

文本,作为符码之组合的结果,能够进行比较,可比较性就来自于一个可用于进行比较判定的共同不变项,这个不变项,如同动作序列中的动者,是诸瞬间得以组合联结的根基。而当符码单位本身不再是不变项,其本身成为了变项,那么在变项之上的组合,就失去了同一的比较单位,比较也就不可能了。

举个例子,两个人赛跑,一个人是肉身腿,而另一个人加装了高科技的机械动力腿,这两条腿本身,就是赛跑者的符码单元,但很明显能够看到,这两条腿是处于完全不对等的范围之中,在同等时间范围内,机械动力腿能够组合出更长的奔跑范围。符码单元本身就是不对等的,那么这个赛跑比赛的文本结果,自然是不能用来判定这两个赛跑者自身的能力,因为符码单位自身的范围大小等级被带入到了这个奔跑文本的范围之中,你无法判断这个距离的结果究竟是不是完全的奔跑者自身能力的结果。所以,不对等符码组合而成的文本,就比较行为而言,完全是一个非法的文本。

因此,总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说,不平衡的产生根源,就是动作符码单元本身的范围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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