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举办的2018金融消费者讲座,9月29日在台大会议中心登场。(图/记者李蕙璇摄)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不定期举办金融消费者讲座,邀请民众参加。(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一名保户没注意信用卡过期导致未成功缴交保险费,过了6年才发现保单已经失效。保户纳闷根本没有收到寿险公司的催缴通知,业者却说有,一状被告到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后,审查委员发现寿险公司无法提出已经催缴保户的任何文件资料,因此判应该接受保户补缴保费并回复保单的保障权利。

委员们调查发现,保险公司说这一案的保险契约续期保险费,因为保户信用卡扣款失败而未能收取,陆续寄发出2次催告的提醒缴费通知单,而且还是以邮务寄送挂号信函方式寄发缴费催告通知函,送到要保书上所载地址,并提出盖印邮戳的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执据为证。

但是「大宗挂号函件收据」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已交寄」催缴保费通知单,并无法证明「保户确实已收受、已被告之」欠缴保费的通知,也就是说缺少挂号信给予保户的签收人签名、印章等,才能代表保户确实有收到通知。

既然保险公司没有用双挂号方式交寄保险费催缴通知,无法提出收件回执以证明保户确实已经收到催告通知,无法证明已经履行合法的催告程序,也就不能单方面停止保单契约的保险效力,便应该让保户补缴保险费而恢复保单保障。

保户胜诉主要理由

保险契约条款清楚载明,对于「催告交付保险费」一事是采取「到达主义」,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就其所寄送的保险费催缴通知函「确实已到达要保人(缴交保险费之人)」的事实,负起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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