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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灾害防救法,劳工因天灾导致伤病,无法工作且未取得原有薪资时,可向劳保局申请伤病给付(注1):

  自治疗之日起即可请领,给付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1.普通伤病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50%
  2.职灾伤病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70%

Q1:与一般的劳保伤病给付有什么不同吗? 
 A:劳保伤病给付是自不能工作的「第四天起」发给,若是非职灾的普通伤病,还必须要「住院」;而灾害伤病给付无第四天以及住院的限制。  
  ※劳保职灾伤病,也有如日额、实支的补助唷

Q2:可再申请劳保伤病给付吗?
 A:该伤病给付的发给期间,不可以重复请领劳保伤病给付!

Q3:何时生效? 
 A:该项给付追溯自104年8月6日起。 (注2)

以105年初的台南地震为例,台南市全区为震灾灾区(注3),此时该灾区若有劳工因此受伤,则可向劳保局申领灾害伤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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