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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災害防救法,勞工因天災導致傷病,無法工作且未取得原有薪資時,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註1):

  自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給付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1.普通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50%
  2.職災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70%

Q1:與一般的勞保傷病給付有什麼不同嗎? 
 A:勞保傷病給付是自不能工作的「第四天起」發給,若是非職災的普通傷病,還必須要「住院」;而災害傷病給付無第四天以及住院的限制。  
  ※勞保職災傷病,也有如日額、實支的補助唷

Q2:可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嗎?
 A:該傷病給付的發給期間,不可以重複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Q3:何時生效? 
 A:該項給付追溯自104年8月6日起。 (註2)

以105年初的臺南地震為例,臺南市全區為震災災區(註3),此時該災區若有勞工因此受傷,則可向勞保局申領災害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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