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开放电子支付机构提供客户在境外实体通路,利用电子支付帐户从事支付的代理收付款项服务。(图/NOWnews资料照)
▲避免让保人变呆人,金管会强化有关连带保证人权益保障措施。(图/NOWnews资料照)

为利连带保证人充分了解其保证责任,并落实强化连带保证人权益的保障,金管会30日公布新规定,国内所有银行如果办理授信业务且属于未定期间的「最高限额保证」,必须每年至少1次,用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的债务金额状况,避免让保人变成呆人。

金管会表示,已督导银行公会修正其「会员授信准则」第20条第2项规定,规定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征提连带保证人,如属未定期间的最高限额保证,除主债务人已发生授信逾期、银行海外分行及OBU签订的保证契约、保证人表示不愿接收通知等情形外,自银行应每年1次以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通知内容包括最高限额保证金额、通知当月基准日所负的保证债务金额及叙明该金额会随授信动拨情形而变化。

金管会表示,银行办理授信业务若以「最高限额保证」方式征提连带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所生一定范围内的债务,预定最高限额,由保证人予以保证。对于未定期间的最高限额保证契约,保证人得依民法第754条规定,随时通知银行终止保证契约,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银行后所发生的债务,不负保证责任,但对于保证契约终止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须负保证责任。

鉴于保证债务金额会随主债务人授信动拨情形而变化,银行定期以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保证债务相关资讯,有其必要性,因此,金管会强调,这次将相关通知事项纳入银行公会自律规范,可强化连带保证人对其保证债务资讯的掌握,以利连带保证人充分了解其保证责任,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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