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约到期后重新签订,房东与房客才有保障(图/信义房屋提供)

近期北市东区倒闭潮话题发烧,使各界关注起店面相关议题,多数业者租约到期时,与房东双方常为求方便,未订定新约,成为不定期租约,经常发生其中一方片面终止租约,引发纠纷。专家指出,不定期租约对房东风险较高,房客可依《民法》规定提前通知,即可终止合约;房东虽可主张自住或重建,终止租约,但证明难度高,因此最好还是租约到期后重新签订,双方才有保障。

一名承租店面、从事餐饮业的网友在网站上提到遭遇租约纠纷,他称2014年合约到期后,房东迟迟不换约,在没有合约的情况下继续承租,按时缴纳租金直到2019年,但就在3月突然被房东以电话告知,因为房东儿子要开店,所以要收回房屋,要求9月前搬离,但该网友认为设备、装潢都是投资,实在没有现金与能力搬迁。

信义房屋客户服务部执行协理刘韦德律师说明,若在租约期满后,房客继续使用店面,在没有订定新契约时,房东也继续收取租金,依《民法》第451条规定租赁契约的「默示更新」,转变成「不定期租约」,代表双方仍存在租约关系,若房客欲退租,必须提前通知,依缴纳租金周期为基准,例如,每月缴纳租金,则退租前一个月必须告知房东。

房东不具有随意终止租约的权利,根据《土地法》100条,当房客发生将店面转租于他人,或积欠租金,扣除押金后,欠租金额仍超过2个月;使用房屋时违反法令等情况,房东才得收回房屋终止租约。

刘韦德进一步指出,若房客均无违约或不当行为发生,但房东仍有意终止合约,则需依《土地法》100条第1款规定,基于自住或重建需求主张终止租约及收回房屋。不过其证明难度高,建议房东、房客双方租约期满后,仍应重新签订租约,避免未来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损害彼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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