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及合肥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做好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凤凰山、卧牛山、亚父、天河四个街道办事处,下同)户籍,并在市区社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当年申请条件。

  3. 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政府明确的其它需保障的情形。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或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2.申请人及家庭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自申请当月起毕业未满 5 年,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 2016年以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房产转让行为(重大疾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离婚一年以上房屋过户给对方名下无房产的除外);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在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拥有非住宅形式的其它房产,申请人子女在市区内有2套及以上住房;

  3. 两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 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情形。

  二、实施步骤

  受理阶段:4月10日-9月30日,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居委递交《巢湖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社居委受理、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

  初审阶段:4月20日-10月15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审核阶段:5月5日-10月31日,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阶段:6月10日-11月30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较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为本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为本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按人数实施保障,租赁补贴基本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人,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户均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12 元/月/平方米/人、8元/月/平方米/人、7 元/月/平方米/人、6元/月/平方米/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人;单身居民补贴面积按30平方米计。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已有面积)×补贴标准。

  四、相关情况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批次受理审核,6月底前需完成第一批,发放上半年补贴,9月底前发放第三季度补贴,11月底前发放第四季度补贴。

  2.实物配租轮候户补贴依照2018年(巢保组办〔2018〕1号)文件核查发放,年度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轮候配租;2019年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不受理实物配租申请。

  3.柘皋镇、烔炀镇及船民上岸年度复核申请家庭依照2018年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年度复核补贴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情况,各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的变化调整其租赁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5.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已申请巢湖市人才租房补贴或合肥市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6. 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知晓率,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设立举报电话,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作为、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7.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1:

  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提供材料

  稿件来源 | 巢湖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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