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图/记者戴瑞瑶摄)

▲金管会。(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配合《公司法》大同条款上路,保险局今天(8日)公布令释,规定保险业不得参与或担任被投资公司具董事、监察人选举议案的股东临时会召集人。换言之,保险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权。

新上路的公司法第173条之1,规定3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但保险局认为,此法条跟《保险法》有抵触,因为依保险法第146条之1第3项第5款规定,保险业不得参与担任被投资公司具董事、监察人选举议案的股东临时会召集人。

保险局详细说明,假如保险业担任被投资公司股东临时会的召集权,而使股东临时会得召开并改选董监事,保险业虽依法没有行使董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权,但因为还是有参与召集,会间接成就董监事改选,这会让保险业有介入被投资公司经营权的问题,违背保险法。

为避免保险公司介入被投资公司经营,保险法第146条之1第3项有以下规定:
1.保险业投资股票,不得担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
2.保险业不得行使对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选举的表决权
3.保险业不得获聘为被投资公司经理人
4.保险业不得与第三人以信托、委任或其他契约约定,以协议、授权或其他方法参与对被投资公司经营

►「公司法」大同条款11月上路 保险业不得介入经营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