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被判囚3个月以上人士,5年内不得参选立法会、区议会及乡郊代表选举的规定,认为是违反《基本法》第26条及《人权法》,要求法庭宣布相关条文违宪。案件早上开审,以视像会议形式进行。

代表黄浩铭的代表律师指出,有关限制与选举本身无关,认为有无政治权利参选应属法庭决定,说黄浩铭之前已完成刑期,但仍被禁止参选,认为5年不得参选的限制是不必要地长,亦是不合理和不相称。

黄浩铭一方又提出,有海外国家会视乎当事人曾犯下甚么罪行,以个案形式决定当事人的参选资格,又说虽然法庭可以对有关侵犯权利的条例作补救解释,例如修改至4年不得参选,但认为法庭应裁定有关规定,是不相称地限制了当事人参选的权利。

代表律政司的一方说,取消参选资格,与不可参选和投票属两个概念,今次案件属政治议题,不应交由法庭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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