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报道】(星岛日报报道)两名年仅十六及十七岁学生,分别于示威活动附近被搜出锤仔及无线对讲机,被控管有物品意图破坏财产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昨分两案于东区及屯门法院再讯,控方同意以两人自签一千元、守行为十二个月的方式了事。钱礼主任裁判官形容被告获撤控属「非常幸运」,否则案件一旦定罪,将影响前途。

  十六岁被告刘加明被控于今年一月十九日,在中环天星码头多层停车场外管有一把锤仔。三名警员于下午三时许,在爱丁堡广场一带巡逻,其间见到被告一身黑衣,形迹可疑,遂将他截停调查,并在他的袋内搜到一把木柄锤仔、两对工业手套、猪嘴及护目镜。被告在警诫下保持沉默。

  另一案的十七岁被告林羽桓被控于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元朗康福街与寿富街交界,无牌管有一部黑色对讲机。

  案情透露,警方于当日凌晨约一时许前往元朗驱散示威者,其后发现一辆黑色私家车停泊在上址,见车上人士形迹可疑,于是上前截查,并在被告背包搜出雷射笔、无线对讲机、防毒面罩及滤芯。

  涉案雷射笔及对讲机随即送往政府化验所,确认对讲机须按《电讯条例》领牌。案件编号:屯门刑事三七一、东区刑事一八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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