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连立法会前议员梁国雄2016年涉嫌抢官员文件,所涉及的藐视立法会罪,早前被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而脱罪,律政司不服上诉,上诉庭早上颁下判词,下令案件发还到裁判法院重新审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表示,裁判官裁定《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对立法会议员有法律程序豁免权,故保障梁国雄在立法会上的不检点行为不会被控藐视立法会罪,但法庭认为裁判官的决定有误,属错误解读有关条例。潘兆初指,虽然立法会议员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特权,立法会本身亦有维持秩序的纪律制裁权力,并有权命令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规矩的议员不得继续参与该次会议,但立法会却没有惩治管辖权去施以如罚款、监禁等刑事制裁,同时授权法庭持有惩治管辖权。

潘兆初说,立法会议员的特权及法律程序豁免权绝非绝对,使用特权时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样享有特权的立法会议员之权利。他认为议员特权不应包含让他们任意扰乱立法会的行为,并强调《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指出,「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该「任何人」亦包括立法会议员。

梁国雄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于2018年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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