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六年(632)十二月,李世民亲录囚徒,看到有很多被判处死刑的囚徒,心生怜悯,下令将死囚全部放还回家,约定第二年秋天再回来执行死刑。同时命令全国各地判处死刑的囚徒,也都放还回家,第二年秋天统一集中到京师。

贞观七年(633)九月,放还回家的全部死囚390人,都如期抵达京师,无人逃亡。李世民下令将这些死囚全部赦免。

这一事件就是唐朝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唐太宗纵囚事件。

唐太宗

至少从北宋开始,唐太宗纵囚就开始被人批评,例如北宋著名文学家欧阳修就专门写了一篇《纵囚论》,明确指出唐太宗此举是为了求名。近些年来,网上对唐太宗纵囚的批判越来越多,措辞也越来越激烈,有说李世民政治作秀的,有说是恶俗的行为艺术的,等等等等。

欧阳修

那么,唐太宗纵囚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单纯的政治作秀、博取名声?还是另有深意呢?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一、纵囚的几个疑点

我是在《资治通鉴》里看到唐太宗纵囚的故事的,因为是按照时间顺序一年一年看的,因此,读了这个故事后,我产生了几个疑问:

(一)前后矛盾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贞观二年(628)七月,李世民曾与侍臣讨论过赦免罪人的问题,原文是:

上谓侍臣曰:「古语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暗哑。』夫养稂莠者害嘉谷,赦有罪者贼良民,故朕即位以来,不欲数赦,恐小人恃之轻犯宪章故也!」

也就是说,李世民认为,赦免罪人,是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赦免有罪之人,难免会残害守法之人,因此,李世民即位以后,不想进行频繁的大赦,以免小人以此随便违反律法。

请注意,李世民这个观点绝不是随便说说,纵观贞观二十余年,全国性的大赦很少,说明李世民对此是坚持始终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贞观六年(632)的时候,李世民忽然就改变了观点呢?而且就改变了这一次,然后就又恢复了呢?

(二)动机不明

有人说李世民纵囚是为了博取名声,欧阳修就是这个观点。但是李世民纵囚发生在贞观六年至七年(632至633),这一时期正好是李世民声望如日中天的时候。

当时唐朝对外已经于贞观四年(630)彻底击破了突厥,李世民还获得「天可汗」称号;对内在贞观四年时「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及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资治通鉴》)。

可见,内外形势一片大好,李世民的声望如日中天。在这种情况,李世民有什么必要搞这么一出纵囚呢?

据此,我认为,唐太宗纵囚,绝非单纯的政治作秀这么简单,里面是有深意的。深意何在呢?这就需要结合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来分析了。

二、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

首先请大家注意两个数据,贞观四年(630),唐朝全国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而贞观六年(632)唐太宗纵囚的时候,死囚是多少人呢?390人,是贞观四年的十三四倍。

从贞观四年到贞观六年,短短两年时间,而且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什么死囚人数上升这么快呢?

因为贞观五年(631)发生了张蕴古案件,此案对当时的司法领域产生了比较消极的影响。

张蕴古剧照

对于张蕴古案件,我有一篇文章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名叫《此人以一人之死催生了对唐朝乃至后世法治进程影响深远的一项制度》(浅析贞观五年张蕴古案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此处只简单概括几句。

贞观五年(631),时任大理丞的张蕴古经手了一个案子,犯人名叫李好德,相州人,因为口出妖言获罪,依照《唐律》应当处以绞刑。但张蕴古提出,李好德犯有疯病(精神病),不应对他治罪。而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却向太宗报告说,张蕴古籍贯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当时担任相州刺史,张蕴古是在讨好和放纵李好德,他关于李好德有疯病的奏报并不属实。

太宗勃然大怒,盛怒之下,下令斩杀了张蕴古。

这就是张蕴古案件。这一案件催生了对唐朝乃至后世影响深远的死刑五复奏制度,但是,同时对当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对律法的理解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免会出现过失错判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失出(过失轻判)和失入(过失重判),依据唐律,对于失出和失入,是在官司出入人罪的基础上相应减等,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即对于失出(过失轻判)的处罚轻,对失入(过失重判)的处罚重,唐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坚持「明德慎罚」的原则,希望法官在拿捏不准的情况下,尽量轻判。

唐律疏议

但是,张蕴古因轻判李好德而丢了性命,此事对唐朝法官们产生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大家都害怕因为轻判而受到处罚,所以不敢轻判,都严格的、甚至苛刻的按照律法规定,从重审判,后来,大理卿刘德威对此情况做了非常准确的总结:

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资治通鉴》贞观十一年)

意思是说,现在过失重判不会受到太大惩罚,而过失轻判则可能获大罪,因此,法官们为了自保,只得严苛的按照法律条文审判,这不是有人刻意让他们这么做,只是他们害怕因过失轻判而获罪而已。

我认为,正是由于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的影响,贞观六年(632)死刑案件数量才会出现飙升。

三、唐太宗纵囚的目的和意义

在分析了贞观六年(632)死刑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后,我们再来看唐太宗纵囚的目的,就非常清楚明晰了。唐太宗之所以纵囚,并不是什么政治作秀、博取名声,而是因为他发现死刑案件数量上升太快,而且从常理判断,这些人大部分罪不至死,因为贞观四年(630)只有29人判死刑,在形势整体向好的情况下,死刑人数怎么可能增加到390人呢?

唐太宗希望能通过纵囚的方式,来提醒唐朝法官们,目前的审判有些过重了,以后审判时要注意分寸。

那为什么要用纵囚的方式呢?

我认为,其他的方式效果都不明显。

例如,太宗如果直接向法官们说,你们判的太重了,那必然引起法官们的集体恐慌,同时,法官们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他们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拿著《唐律》摆出一堆理由来证明自己判的是没问题的。

又如,太宗如果采用普通的大赦的方式,那提醒效果就不够明显,因为大赦总要找个理由,法官们会觉得自己判的原本没有问题,只是赶上大赦,死囚才得到了赦免。

而通过纵囚的方式,一方面,没有直接批评和惩罚法官,另一方面,又非常明确的提醒法官,会让他们仔细想想,为什么我判了死刑的犯人,被陛下给放了?是不是我判的太重了?

那么,太宗纵囚的实际效果如何呢?我认为,整体上看,太宗纵囚,是个「治标」的办法,在短期内是发挥了作用的。

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即张蕴古案件之后,出现了「刑网颇密」的现象。但是,太宗在贞观十一年(637)将此事与大理卿刘德威进行讨论时,太宗说「近来刑网稍密,何也」。

请注意「近来」二字,说明「刑网稍密」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而如果自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以后,就一直「刑网稍密」,那已经持续五六年了,太宗不可能这么晚才发现,也不可能说「近来」。

由此可见,贞观六年(632)纵囚之后,是暂时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全国的刑狱案件是出现了暂时的下降的。但是,由于太宗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法官们对于「失出更获大罪」的担心,因此,纵囚治标不治本,数年以后,到贞观十一年(637)时,刑狱案件的数量又出现了上升,即太宗所说的「近来刑网稍密」。

四、根本解决刑网颇密问题

由于纵囚数年后,又出现了「刑网稍密」的问题,太宗于贞观十一年(637)请教了专家——大理卿刘德威,刘德威对此回答说:

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旧唐书》刑法志)

刘德威

不愧是专家,一下子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根源出在对失出失入的量刑标准上。原本按照唐律规定,「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但是,张蕴古案件后,这条规定还执不执行,没有明确的说法,再加上张蕴古案的反面示范作用,因此,法官们不敢轻判,只能严格按照律条规定从重审判。

太宗对此深表赞同,并马上采取措施,「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旧唐书》刑法志)。也就是说,太宗明确下了命令,对于失出失入罪,严格按照《唐律》的规定(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执行。此后,案件的审判就趋于平允了,「刑网颇密」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以上是我对唐太宗纵囚事件的分析,欢迎大家讨论。

如对唐朝历史感兴趣,请关注我,继续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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