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蕴古案件,我有一篇文章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名叫《此人以一人之死催生了对唐朝乃至后世法治进程影响深远的一项制度》(浅析贞观五年张蕴古案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此处只简单概括几句。
贞观五年(631),时任大理丞的张蕴古经手了一个案子,犯人名叫李好德,相州人,因为口出妖言获罪,依照《唐律》应当处以绞刑。但张蕴古提出,李好德犯有疯病(精神病),不应对他治罪。而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却向太宗报告说,张蕴古籍贯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当时担任相州刺史,张蕴古是在讨好和放纵李好德,他关于李好德有疯病的奏报并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