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为税籍登记场所,如符合「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及「未供办公或存放设备及物品」等三要件者,可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说明,住家用税率分为自住及非自住,自住房屋须符合无出租,并供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才可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符合资格之民众应于使用情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捐局提出申报,如变更日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当月即可适用变更后的税率;如变更日期在16日以后,则自次月起适用变更后税率。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贴心提醒,房屋税是按月核课,请把握时间如期申请,以保障权益、节省荷包。如有任何房屋税疑问,可以拨打该局服务电话(03)5518141转710至714或720至724、竹东分局(03)5969663转210、213至215分机,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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