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彭某是廣東省某旅遊汽車公司(以下稱汽車公司)的旅遊大客車司機。汽車公司沒有對彭某執行具體的考勤制度,彭某隻須按汽車公司的出車調度計劃安排完成旅遊大客車的出車任務即可。

後,彭某與汽車公司就工作安排發生爭議,在公司多次連續簡訊通知,又向彭某確認的通訊地址發出書面《限時回司上班的通知》,彭某仍然沒有按照規定回公司上班。

汽車公司遂以彭某曠工為由,解除與彭某的勞動合同。汽車公司設有工會,但在解除與彭某勞動合同前未通知工會,也未在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彭某則以汽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主張經濟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一審、二審判決均認為汽車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彭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60659.28元。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在出現法定情形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同時也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預告解除程序。

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該條規定了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監督的權利,目的是在於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濫用解除權利,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使出現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如果沒有事先通知工會,也會導致解除程序違法,構成違法解除。

因此,如用人單位設立有工會,在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作出處罰時,除了收集認定勞動者違反紀律的相應證據,還需注意遵循法律規定的相應程序,以實現實體和程序的正義。而勞動者若對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異議時,亦可以及時向工會提出意見,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來自:廣州市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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